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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已提请北京市人代会审议,该《条例》共20条,涉及用餐、医疗卫生、家庭护理、紧急救援、日间照料、家政、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八大类养老服务内容,这已是第四次“过堂”,有望获得通过(1月26日《北京青年报》)。
据悉,这是我国首部地方居家养老服务法规,其立法原则是探索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合作型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以解决居家养老最基本、最迫切的需求。
中国正“跑步”进入人口老龄化,以北京为例,截至2014年底,全市老年人口超过300万,占户籍人口21%,其中空巢老人约占老年人口的一半,预计到2020年老年人口将超400万。可见,养老问题正成为一个日渐紧迫的重大民生和社会问题。
许多老龄化国家所推行的养老模式基本分为市场化养老与家庭养老。在发达国家,市场化养老居主导地位。无论何种养老方式,政府公共服务是不能缺位的。中国式养老大体离不开这两种模式,但基于国情,相当长时间内,居家养老将成为主要方式,这一是源于中国老龄人口非常庞大,养老院建设严重滞后,短期内难成为养老“主流”,如北京有300万老人,养老床位仅11万张,“僧多粥少”问题突出;二是传统观念根深蒂固,许多老年人恋家情结深厚,加之习惯于家庭生活,不愿进养老院过集体生活。同时,由于实行30多年的计划生育国策,目前城市绝大多数家庭都是独生子女,空巢老人越来越多,居家养老面临的主要困难是日常生活料理、医疗服务、精神生活空虚等,这些难题亟待破解。
北京专门制定针对家庭养老服务的法规,可谓对症下药。笔者浅见,居家养老所面临的诸多困难,归根结底是两大问题,一是子女对老人的责任;二是政府公共服务。京版家庭养老服务法规需要在解决这两大问题上发力,给全国提供借鉴。
首先是规范子女对老人的责任与义务。老人居家养老,离不开儿女的生活照料与情感慰藉,“四二一”家庭的增多,即四个老人、两个儿女、一个孩子,很可能出现儿女对空巢老人看望、照顾乏力,甚至“断档”。我国相关法律虽规定“子女对老人有赡养”责任,但比较空泛,京版养老法规应进一步细化、强化儿女的养老责任。就大多数城市家庭而言,居家养老缺的主要不是钞票,而是子女“常回家看看”。
其次是规范政府公共服务责任。居家养老不意味着政府责任有丝毫的减轻,政府不仅不能当甩手掌柜,还需将责任与服务延伸至每一个家庭。公共服务包括共性与个性服务,共性服务主要指在社区或居民小区建食堂、医疗站、文化娱乐设施等,满足居家老人吃饭、就医、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个性服务指对经济困难及生活不便的老人,给予一定的养老资金补贴、送食送医上门等。政府公共服务主要是免费的,但对有特殊需求,如需上门医疗护理的老人,政府可联系专业养老机构提供特需服务,适当收取成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