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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违停罚款,广州为什么一定要顶格罚?”在日前举行的广州市人大代表咨询活动中,广州市政协副主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余明永对车辆违停一律“顶格罚”提出异议。他表示,自己关注行政处罚中的“无差异罚”已经多年,并在各种场合提过多次,此次两会还将提出这个问题,“要向顶格罚和无差异罚宣战”。(2月3日《南方都市报》)
余明永的这个问题问得好,代表了车主们的心声,问出了广大车主共同的疑问。众所周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违法停放的处罚金额是“20元以上200元以下”,这是每个司机考驾照时都背得滚瓜烂熟的法条。但是,包括广州市在内的很多城市,对车辆违停的罚款都是按最高标准执行,而且是一律200元的“顶格罚”。不管是情节严重的违法停车,还是情节轻微甚至情有可原的违法停车,在处罚金额上都没有区别。
有的城市虽然没有“顶格处罚”,但也存在“无差异罚”问题。比如笔者所在的城市,对车辆违停的处罚标准一律为150元,根本不区分情节轻重以及造成的后果如何。
更重要的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于违法停放机动车的,交警“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只有当“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才“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但在现实执法中,很多交警根本不用或很少采用警告措施,而是直接开罚单。尤其是现在“电子警察”执法越来越普遍,但凡抓拍到违停车辆就记录在案,再由交管部门实行无差别罚款。
车辆违停虽是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也分轻重,所受到的处罚应当有所差别。要不然,《道路交通安全法》何必将罚款标准设定为20元至200元呢?给执法者留下这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正是考虑到车辆违停的情节和后果千差万别,不宜“一刀切”,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既体现“责罚适当”,又体现“宽严相济”。
在这个意义上,一方面,车辆违停一律“顶格罚”或“无差别罚”,虽然不能说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但至少与“宽严相济”的立法原则和精神不相符;另一方面,“一刀切”的处罚忽视了车辆违停情节和后果的差异,容易造成执法上的“责罚失当”,显然有失公平公正,也难以让受罚的司机服气。据媒体报道,在广州,有的司机还因此将交警告上法庭。
车辆违停一律“顶格处罚”或“无差别罚”,说轻一点暴露了执法过于简单、机械的问题;说重一点则反映了执法者没有严格“依法执法”的问题,在其背后,甚至隐藏着“执法创收”的问题。这些问题关乎广大车主的权益,关乎法律的严肃性和执法的公正性,应该引起重视,理当加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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