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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是冷冰冰的规则、条例,虽然法律有时显得不近人情,但法律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人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行
春节刚过,湖南省沅江市检察院宣布对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销售假药的陆勇不起诉。这个消息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关注。
从去年7月,陆勇因为帮助国内患者代购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抗癌药,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半年后,检察机关又宣布对其不起诉,这起不起眼的案件引发公众讨论,话题囊括医保政策、药品审批、执法尺度、代购监管等众多重大问题。
纵观陆勇案的整个过程,每一个回合、每一个环节都是对案件事实的进一步认定,都是对法律适用的进一步规范。无论是最开始的批准逮捕、提起公诉,还是后来的取保候审、决定不起诉,检察机关所作的每一个决定都于法有据,经得起考验。这也是社会公众、新闻媒体之所以为检察机关点赞的重要原因。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政法机关最高的价值追求,同时也是最难实现的现实目标。打官司,总有胜诉方和败诉方,谁都不希望自己败诉,尤其是在办案过程不透明、说法释理不到位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有时候法律与人情存在差别,感情上说得通的未必在法律上行得通。就像陆勇案,虽然为病友代购的行为颇能体现助人为乐的品德,但在法律上,将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引入国内,就是涉嫌违法,就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然而,法律毕竟不能囊括全部社会生活,对所有的社会现象都予以明确规范。在执法办案的过程中,除了坚持法律的正确统一适用,还必须考虑执法办案的社会效果。如何把握执法尺度,考验着执法司法人员的智慧和能力。在陆勇案里,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是出于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视,撤销起诉则是出于对案件定性的严谨,两者并不矛盾,不能说撤销起诉就证明前面批准逮捕就是错误的。事实上,如果陆勇从境外购进药品后销售,从中赚取差价牟利,那么他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律不是冷冰冰的规则、条例,虽然法律有时显得不近人情,但法律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人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行。那些认为法律就是单纯惩罚“犯规者”的论调,只会曲解立法者的原意,破坏法律的整体实施效果。“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样的精神值得所有执法司法人员细细揣摩、深刻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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