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冰洁:“追责鸣笛车”将事关公众价值判断
//www.workercn.cn2015-03-23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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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市民林某骑车闯红灯,王某鸣笛予以提醒,不料林某还是被另一辆汽车当场撞死。林某家属认为路口有禁止鸣笛标志,王某违法鸣笛、不文明驾驶,影响林某在事故发生前的正常反应和正常动作,致使林某被撞身亡。因此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失共计40万元。20日,房山法院已受理此案。(3月21日《京华时报》)
笼统地说,林某骑车闯红灯被撞死,责任在林某和肇事车辆方面,似乎与王某在一旁鸣笛提醒没有关系;相反,王某鸣笛提醒还是在做好事,不应该被追责。不过,就事论事,要看王某鸣笛与林某被撞死有没有因果关系。
逻辑上,王某鸣笛提醒林某,意味着王某在林某被撞死之前发现林某闯红灯,于是好意提醒,但林某不理会,继续向前走,结果被另一辆车撞死,那是林某不听鸣笛“劝”的结果,主要责任在林某。事故发生时,王某只是“围观者”,与这场交通事故无关。
但话说回来,也有特殊情况。假设真如死者家属所言,王某鸣笛影响了林某事故发生前的正常反应或静止状态,致林某最终被撞身亡,那么王某恐怕负有一定责任。比如王某鸣笛时,林某朝王某的车辆瞧了瞧,注意力被王某所吸引,而恰好另一辆车冲上来,林某没看到,那么王某鸣笛反而帮了倒忙。但这需要证据支撑,死者不能复生,无法证实这个问题,旁证又属于言证材料,可信度不高,关键看有无视频证据。
这是又一起事关“做好事”的案件。如何断案,那是法官的事,但是,如果原被告双方都不能提供对自身有利的证据,法官只能根据既有的证据判案。这个时候,审判就不只是对谁有利、对谁不利的问题了,除了关乎社会公义,还将影响到公众的价值判断,一定要慎之又慎。
编辑: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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