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向军:理性看待法院写错案号
//www.workercn.cn2015-03-25来源: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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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陕西一法院,两个不同案件的受理通知书,却出现案号一致的奇怪现象,这被网友质疑“伪造案件”。涉事的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法院工作人员对此回应说,“书记员写错了”。榆阳区法院表示,已给该书记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给予了严厉的批评教育。(3月24日《法制晚报》)
“同号不同案”现象确实不应该,应予批评纠正,网友为此吐槽也正常,但质疑“伪造案件”也难免夸张。
事实上,出现“同号不同案”,审判人员误操作的可能性很大,而非故意枉法。原来书记员在填写“441号”案件法律文书时,套用了“429号”案件的模板,受理通知书的案号忘记修改,但其他环节都是正确的,“立案审批表”“送达回证”等,案号都是“441号”。可见书记员并非胆大妄为存心“伪造案件”。
针对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民诉法专门规定了补救措施,即法院可通过“民事裁定书”的形式予以补正,说明情况、改正差错,并送达当事人。这说明立法上已经预见到法律文书“笔误”的情形,也反证法律文书“笔误”存在的某种现实合理性。
当然,不是要替谁辩护,更不是说“同号不同案”的失误不值一提,毕竟司法文书具有严肃性、公正性,一些生效裁判文书还具有生杀予夺的性质,事关当事人巨大权益,决不可等闲视之,否则将影响公平正义,伤害司法公信。
但是,站在公允、客观的角度,我们也无需过度解读上述“笔误”现象,只要不是故意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工作中偶尔的“笔误”也情有可原,贵在及时发现、纠正,亡羊补牢未为晚。同时也要引起高度重视,强化责任监督,“勿以恶小而为之”,不能屡错不改,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甚至酿成难以补救的后果。
编辑:曹茂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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