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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12条拟将刑法“猥亵妇女、儿童罪”中“猥亵妇女”表述修改为“猥亵他人”,引发广泛关注。这意味着成年男性也可能被认定为猥亵犯罪的对象。(3月30日《检察日报》)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毫无疑义,《刑法》作为一部全国一致适用的法律,理所应当保护每一位公民个体的权利。理论上,人类性侵害应该是四种:男性侵犯女性、男性侵犯男性、女性侵犯女性、女性侵犯男性。事实上,这四类侵害,古今中外,并不鲜见。法律之最高价值乃公平正义和自由。因此,惩处性侵害,不仅要禁止男性侵犯女性,也要禁止女性侵犯男性,同性侵犯同性。刑法修正案关于强奸罪之“他人”修改,不突出性别角色,是一大进步,值得点赞。
众所周知,目前《刑法》关于强奸罪定罪的客体要件是妇女或不满14周岁的幼女,男人和不满14周岁的幼童不包括。而世俗理念中,男人强奸女人是犯罪,而女人强迫男人发生性行为,人们一般不认为是犯罪,甚至认为是男人大占面子。如果有男人欲申诉自己遭受女人欺辱,人们大多会认为这个男人是得了便宜还卖乖。一些男人在各类场合调侃,甚至表示“乐意被女人强奸”。
因此,2013年3月,当“成都彪悍女街头‘强奸’过路男”这样的新闻出现在网上时,围观网友铺天盖地的评论大多是羡慕过路男的“艳遇”,几乎成一边倒趋势。鲜见有人给该受害男子支招,向警方报案,哪怕是以“扰乱公共治安”或“侮辱罪”将施暴女子绳之以法的。可见,过去法律的空白和社会世俗价值观的封杀,让男性遭受性侵害时无处申冤,只能无奈地选择沉默。
只保护某一性别的性权利,显然有失公平。在一些发达国家,其《刑法》或司法实践早已不再强调强奸中施害方和受害方的性别。像意大利现行《刑法》只是将强奸罪的受害者规定为“他人”,法国重新修订的《刑法典》将强奸罪的受害者明文规定为“他人”,德国新版刑法典只规定“强迫他人”不再突出性别角色,我国台湾地区也将强奸罪的对象由“妇女”扩充至“男女”,等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将心比心,女性强奸男性,被强奸的男性的心灵创伤可能与被强奸的女性有过之而无不及,其人格尊严所受到的侮辱恐怕也非常人所能想象。法治社会,有欺辱,就理当有惩处。将女性对男性实施性侵犯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给予打击,以法律手段保护男性的性权利,同样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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