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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男姓司机张某殴打卢某,肯定要受法律制裁,可能还包括经济赔偿。但是,被殴的伤痛毕竟只能由卢某自己承受,这是张某所受的制裁所无法抵消的。虽然该事件中卢某和张某在权益上是对立的的,但双方的行为方式非常相似,其法治意识、道德水准也没有太大距离。一个突出的共同点是,太缺乏“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意识。
有网友从张某的行车记录视频中发现,在被卢某别车前,张某也有多次违规变道超车,其中有几次变道也有别车的效果,对他人安全的威胁还很大。昨天媒体报道卢某承认自己随意变道不对,但此前她一直坚持自己没有什么不对。其口吻表明,很可能这不是强词夺理为自己辩解,而是她的真实心理状态——真的不知道自己行为对他人造成了什么样的威胁。卢某哥哥似乎也有同样问题。他说“舆论这么快反转,我们怀疑是有人雇佣了水军”,似乎众人都是小题大做,故意跟他们一家人过不去。
所谓“舆论反转”,是在张某的行车视频上网之后。观看这段视频时,“众人”就处于张某车中,亲身感受到被“别”的危险,而张某的车上还有张某的妻子,特别是还有一个年幼的孩子,才知道张某怒气大爆发的原因。卢某能拿到驾照,也是学过交通法规的,但是交通法规在卢某眼里,可能只是几页纸,只是一堆文字,跟人的安全无关,跟性命无关。很多人只知道自己的命是命,别人的命似乎不是命。对自己所受的痛苦感觉强烈,而别人对自己同样的行为反应强烈似乎是一件奇怪的事情。这种类比、推想能力的残缺,可能是卢某更值得同情的地方。
痛感是人的自我保护的一种反应能力,但这种动物也有这种能力。人之为人,还有一种更高级的能力,就是凭借自己的感受推知他人的能力,也许孔子认为凡是人都具有这种能力,所以他提出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样一个普遍准则,希望人们能够相安无事,友好相处。但是,从现实中的人际关系来看,很多现象似乎表明,不少人缺乏这种由己及人的感知能力;他不知道,也从来不去想自己的行为对他人会产生什么影响。这种思维方式及其受其支配的行为方式,到底是先天的禀赋,还是一种文化训练的结果?
所谓先天禀赋,比如是一种神经类型,或是思维能力的“天花板”;所谓文化训练,是指一种在一定时间长度中实行的社会组织方式。如果社会成员没有共同的利益,或是不知道有共同利益,就不会从他人的利益受损中推知自己的利益,不能从他人的命运感受自己的命运;那么,这个社会成员的组织方式就是“一盘散沙”,必然缺乏遵守、维护共同规则的习惯。如果规则面前不是人人平等,就等于取消规则,同时也意味着取消了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意味着这个社会作为一种共同体的性质被破坏,维系成员的纽带被剪断。没有共同体来维护每个成员的利益,个人只能“各自为战”,而他人都是敌人,至少也是跟我无关的人,“以邻为壑”就渐渐成为共同的选择。如果落到这个境地,就太可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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