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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危害食品安全行为比较隐蔽,行为人容易破坏现场、销毁证据,执法或司法实践中很难做到扎实取证而强力打击此类行为
已经出台的《山西省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规定,今后,政府将根据标准对检举揭发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行为的民众予以奖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的,双倍奖励,单起最高奖励金额可达20万元。除实名举报外,也可选择匿名举报。举报人需在接到奖励通知30日内联系监管部门领取奖金。监管部门在办理举报奖励中玩忽职守、擅自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将被依法依规追究其领导人员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5月13日《山西晚报》)。
食品安全问题是最受公众关注的话题。有关部门在打击相关违法行为,维护食品安全上一直很积极,但危害食品安全的事件仍时有发生,让公众对餐桌安全缺乏信心。笔者认为,此次重奖举报人尤其是双倍奖励内部举报人的做法,十分有利于监管部门掌握有效线索,惩处违法者,维护食品安全。
在维护食品安全方面,有关部门不可谓不用心,相关法律规定不可谓不严厉。如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的行为可构成犯罪;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食品安全法还规定,生产或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将承担十倍且不低于一千元的赔偿。但这种违法后果和责任承担均以相关线索被掌握,违法事实被确认为前提,否则,刑罚和赔偿都是空中楼阁。然而,打击违法行为的现实却不容乐观,监管部门囿于人力、物力、财力,难以实现对庞大繁杂市场全方位、全覆盖的监管巡查,自然会让一些违法者成为漏网之鱼。
此外,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由于危害食品安全行为比较隐蔽,不法分子容易破坏现场、销毁证据,执法或司法实践中要做到扎实取证而强力打击此类行为存在难度。如2014年发生在上海的福喜事件,食药监部门、媒体在事件曝光后赶往工厂,却遭遇工厂保安长时间阻拦,进不了大门,其间涉事者是否销毁证据不得而知,从而反映出执法者查处取证时的无奈与尴尬。而奖励举报者,尤其是双倍奖励内部举报人员的做法既能及时发现线索,又可避免取证难,实为一箭双雕。
双倍奖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员实际上是借鉴了其他国家的“吹哨人”制度,即知情人士的爆料制度。俗话说,隔行如隔山,内部知情人士对产品生产流程、隐秘的违法行为、作案方式非常熟悉,甚至超出一些执法者和行业专家的水平。作为知情人,无论是出于良知发现还是其他原因,由其出面举报能够尽早吹响哨声,暴露问题,大幅度降低监管成本。同时也能让违规企业认识到堡垒可从内部攻破,以形成震慑效应,打消其侥幸心理,倒逼其遵纪守法。
当然,上述奖励办法也存在不足之处。如要求举报人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联系监管部门领取奖金,现实中,举报人可能害怕打击报复多数不会在短时间内现身领取奖励,是否可以将期限放得更宽,或者在保密的前提下主动联系举报人送上奖金。另外,20万元封顶的奖金不算低,但对于部分重大违法行为,举报人的贡献更大,面临的失业、遭报复等风险也更大,20万元奖励未必起到足额补偿作用或足以引导知情人吹响哨声。可借鉴有关规定,对有突出贡献的举报者,以一定比例的涉案金额为参照标准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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