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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公司的5名男子强行闯入徐先生夫妇家中,强迫二人就拆迁事宜进行谈判,导致徐先生颈部和四肢多处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两名拆迁员则在冲突中被徐先生扎伤。近日,北京市朝阳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张某等3名拆迁员有期徒刑一年,受伤的两名拆迁员被另案处理,5人共同赔偿徐先生经济损失560元。(《北京晨报》5月12日)
暴力拆迁的事情我们听得太多,尽管法律已禁止暴力拆迁,禁止没有达成补偿协议就拆迁,禁止未经法院授权就强制拆迁,但是由暴力拆迁引发的矛盾、冲突乃至血案,仍不时见诸报端。很多地方政府已不直接主持拆迁,而是把这项棘手的工作承包给拆迁公司。一些拆迁公司雇用社会闲散人员冲锋在拆迁第一线,各种违法的、犯罪的、阴险的、下作的手段无所不用其极。
新闻中5名被起诉的拆迁员就是如此。拆迁补偿谈不拢,为了强迫徐先生夫妇签字,他们先是在楼下对徐先生夫妇进行谩骂、威胁,继而两次断掉徐先生家里的电,最后强行闯入徐先生家中大打出手,一边打一边威胁说:“签不签?不签整死你!”
这样的故事让人愤懑。令人颇感新鲜和欣慰的是,3名拆迁员竟然因此被起诉并且被判刑。之所以说“新鲜”和“竟然”,是因为暴力拆迁常见,而拆迁员因此被判刑的,则相当罕见。现实中,很多下手更狠、手段更恶劣、后果更严重的暴力拆迁事件,不要说追究法律责任,甚至连拆迁员都找不到,也不被立案,遑论检方起诉、法院判刑了。一些被拆迁者欲哭无泪,除了自认倒霉,便只剩下上访这条漫漫长路。
更让人感到新鲜的是,朝阳法院不是以故意伤害罪,而是以“非法侵入住宅罪”给3名拆迁员判刑。非法侵入住宅,这对一些拆迁人员来说太稀松平常了,他们敢把别人的房子悄悄拆掉,更不会在乎是否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据此,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说明,拆迁员不顾房屋主人阻拦强行进入住宅,本身就是一种犯罪行为,更不要说还殴打房主。徐先生只是受了轻微伤,拆迁员可能不足以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这并不妨碍法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给他们判刑。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国王的权力再大,也不能随便进入老百姓的住宅,因为住宅是私人领地,在这里,公民的私权利至上。我们也在新闻和影视剧中看到,国外有些公民,对未经许可进入自己住宅的人,甚至可以开枪射击。我们国家的情况没这么夸张,但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法律原则是中外共通的。
朝阳法院的判决值得称赞,这是具有标本意义的判决。它警示每个拆迁员,公民住宅不是你想进就能进的,更不是你想拆就能拆的。这次判决也说明,遏制暴力拆迁,不仅需要被拆迁者奋力抗争,更需要司法机关依法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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