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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一法律原则,不仅适用于黄振耀案,对推动整个社会的进步同样十分重要。
历经11年,经过2次开庭审理、4次拘捕、4次取保候审以及多次司法协调会,5月18日上午,福州中院对福清市司法局原局长黄振耀贪污案作出二审判决。据《法制晚报》报道,法院认为黄振耀为人翻译公证文件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故撤销一审判决,当庭无罪释放。
这桩案件说大不大。1997年起,黄振耀因有外语专长,为福清公证处兼职翻译公证文书并从中获得报酬,结果于2002年被指控涉嫌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和私分国家财产罪等三项罪名,并于2004年一审以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利用一技之长为人翻译文书,每次报酬仅20元,却让自己陷入牢狱之灾,这样的结果令人惊愕。黄的律师干脆评价,这是一个“无聊的案件”。
这桩案件说小却也不小。这不仅涉及一个人及其家庭的命运,也反映出一个时代的法制状况。从卷入翻译费风波算起,黄振耀的人生中有13年是在梦魇中度过。试想,一个人的一生能有几个13年?当庭释放的黄振耀已是胡须尽白,似乎在诉说自身所经历的不幸遭遇。黄案涉及的事实并不复杂,从一审判决有罪到二审宣判无罪,却要经过如此漫长的等待,这本身已构成一种不公。为何这桩案件未能及时宣判,其中牵涉哪些问题,实在值得追问与反思。
然而,哪怕二审宣判无罪后,黄振耀案在网上仍聚讼纷纭。比如有网友认为,黄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与职务有联系的活动并收取费用,这就是受贿行为。也有网友表示,黄没有利用职务上的资源,而是凭自己的本领和汗水获取相应报酬,没什么不对。持不同观点的人,在网上争论不休。这表明,许多人不仅对这桩案件仍有争议,对司法体系的运作也有认识模糊之处。
其实应当这么理解,黄振耀二审宣判无罪,指的是贪污罪不成立。也就是说,法院判定黄的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主客体要件。例如,构成贪污罪的条件之一是侵犯公共财物,但黄所获取的翻译费只是劳务所得,而不是公共财物。这就是所谓罪刑法定的原则。“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哪怕黄振耀这么做可能涉嫌违纪或其他违法问题,但只要不是构成贪污罪,法院就不能以贪污罪来指控和进行判决。这是有些网友误读此案的原因之一。
当然,若以今天的眼光看,黄振耀的行为或有违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法纪要求。如2006年起施行的《公务员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兼职作出了明确界定和要求。黄当时的职务身份与公证处也存在利害相关,为他人翻译公证文书并获取报酬,确实免不了有“瓜田李下”之嫌。但从中还应看到的是,像黄振耀这样的人,精通外语,有翻译专业技能,当一名司法局长,无疑是错配了资源。理解这一点,对现如今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不无启发意义。
处在当下,该如何让整个社会迸发出创业创新活力,进一步释放市场潜能,为发展添动力?关键在于解除制度束缚,解放思想,让人们勇于追逐梦想,让各种社会资源充分自由地流动。这一方面是要从制度上简政放权,减少不必要的权力干预;另一方面是要真正做到“法无禁止即可为”,解除人们的后顾之忧。譬如以往被认为违规的医生“走穴”(多点执业),如今得到正本清源,不仅为法规所允许,而且正在从措施上加以鼓励。
关注黄振耀案,就是要看到,中国要加快步入法治社会轨道,不仅在司法上要严格遵守法治原则,在社会运行上也须遵循法治理念。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一法律原则,不仅适用于黄振耀案,对推动整个社会的进步同样十分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