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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检察官披露情况和记者调查看,北京市电动车销售、管理十分混乱。同样的问题,几乎每个城市都存在,一些地方比北京还要严重。
无论对骑行者本身还是他人,这种混乱都意味着巨大的风险。风险,既可能是生命、健康的代价,也可能是法律上赔偿、坐牢的风险。或许每个人都相信,和自己处于同样境地的群体很庞大,倒霉事不会轮到自己,但只要混乱的现实不改变,风险就一定会“砸”到有些人头上。在更多人成为“倒霉蛋”之前,我们必须做点什么。
对于随时可能成为受害者的行人来说,离电动车远点,几乎是可以向他们做的唯一提醒。不过,考虑到城市道路拥挤无处可躲的现实,提醒了恐怕也难以做到。告别风险,有赖于车主、车辆生产和销售者以及管理者的努力。
先说车主。“不知道超标电动车是机动车”,一些车主这样说,可能是事实,也可能是想为违规上路甚至逃避责任找个借口。如果是前者,之前不知道,如今知道了吧?那就换辆不超标的。骑着电动车出行,确实方便,可一旦出了事故,要吃不了兜着走。“不知道是机动车”,这理由法院不认,凭它也免不了责。集体给员工配电动车的公司,这方面的风险尤其大。
再说超标车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按照目前技术规范,超标车生产、销售并不被允许;超标生产、销售是违规(广义上的违法)行为。他们的“勇气”从何而来?违规生产、违规销售,甚至不惜用“啥手续也不用,随买随上路”误导买主,一旦车主因受误导发生事故,生产者、销售者或需承担部分责任。
最后要说的是管理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上路、检查等,不同环节负责监管的职能部门是不一样的。它们首先要做的,是协调一致地实现安全上路目标。一旦“各管一段”,彼此不沟通不协调,结果一定不会美妙。从现实看,有关部门要做的、可以做的工作有很多:
首先,目前不允许超标车生产,所以,对于超标生产、销售的违法行为,质量监督部门、工商部门等必须进行查处,但这方面的工作似乎并不得力。从源头“掐死”超标车生产、销售,是首先要做的。
其次,对于违规上路的车主,交管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目前的情况,基本是“只要不出事就没人管”。查处上的“宽松”,一定程度上起到鼓励超标车上路的效果。
最后,从未来看,有没有可能让超标车上路?时速七八十重达七八十公斤的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对行人、自行车是巨大威胁,而让它上机动车道和汽车并行,它自身的危险也很大。多数城市目前不具备为其单设道路的条件。但未来,部分城市可能具备相应条件。此时,如果考量的结果,是允许生产、销售,那么,接下来的管理就更成了重中之重。
职能部门管得再严,也会有少数生产者、销售者以及车主心存侥幸,而当管理者通过有成效的监管让他们意识到没有侥幸空间的时候,社会和每个人的安全都将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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