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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众人物、官员的批评,法律会给予必要的宽容,哪怕未必达到100%的真实,但只要属于“确信真实”,就不构成名誉侵权。同时,媒体也要珍惜这一权利,故意罔顾事实,散布明显不靠谱的报料,就可能踩到法律的高压线上
上周,刘翔与葛天发生婚变,成了一桩大新闻。就有媒体援引所谓“消息人士”的话称:葛天在刘翔家里吃饭时,保姆做了5块红烧肉,葛天吃了一块觉得好吃,等再去夹的时候,刘母却不高兴了,最终婆媳矛盾导致婚姻出现裂痕……
一时间,“刘翔家的红烧肉”在网上病毒式传播,甚至演变为对上海人小气的“地图炮”。之后,刘家的保姆小梁向媒体证实,事情子虚乌有。
那么,媒体传播这种“明显不靠谱”的信息,是否违背职业伦理?是不是媒体的报道,只要内容有错误,就一定构成名誉侵权?
正好上周,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方舟子与崔永元的“微博骂战”,做出一审判决:两人均构成对对方名誉权的损害,互赔对方45000元。但这绝不是一个“和稀泥”的判决;相反,判决厘清了正当言论与侵权行为的边界,画出了那条细细的红线,包括提出以“确信真实”作为名誉侵权的判定标准。
判决书首先明确了公众人物的“权利克减”原则,公众人物对负面批评有一定的容忍义务。这是因为批评公众人物(特别是官员),直接关涉到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法律对其名誉的保护有所克减。而要充分保障对公众人物的批评,就要适当容忍“说错话”。所以,仅仅是言论不真实,并不足以构成对公众人物的诽谤;还要证明不真实的言论,是出于“实质性恶意”,即明知是假的,而“揣着明白装糊涂”,散布明显不靠谱的曝料。
这就衍生出另一个概念——确信真实。只要证明在当事人发表言论、新闻之前,经过正常的新闻采编流程、转述可靠的信源等等,“确信”内容的真实性,也可以在法律上推定为不存在“恶意”;哪怕事后发现真实性是有问题的,也不足以构成名誉侵权。比如,在崔方案的判决中,法院认为:崔永元指称方舟子“一边300万美元在美国买豪宅,一边在网上哭诉安保基金不够用了”,均有一定事实依据;或结合上下文分析,属于崔永元主观上“确信真实”的诚实意见,不构成侵权。
法院明确了“确信真实”原则,为媒体的正当批评(哪怕是报道可能存在事实差错)提供了必要的豁免。只要媒体按正规的采编规范审核信源,按常理做出诚实的判断,没有故意传播真实性可疑的信息,就可被认为“确信真实”,从而不构成侵权。
但是,也不是说只要涉及公众人物的报道,媒体就可以用“确信真实”搪塞。比如,2013年,章子怡在美国起诉某网站诽谤其“陪睡高官”一案,该网站也想以“确信真实”抗辩,但是没有提供报道信源,也没充分证据显示网站按正常的新闻采编流程核实过这一新闻,最终章子怡胜诉。
回到刘翔家的“红烧肉”事件中,媒体对于所谓“消息人士”的报料,有没有坚守“确信真实”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定:有没有核实信源可靠程度(比如,其与刘家的渊源关系)?有没有通过不同信源,进行核实?再比如,红烧肉不是红烧大排,肉切得再大,按常理也不可能一次只烧五块,这种信息是否经得起常识的检验?如果媒体在发表当时,就觉得有问题,但还是“揣着明白装糊涂”,那么就可能构成侵权了。
总之,对于公众人物、官员的批评,法律会给予必要的宽容,哪怕未必达到100%的真实,但只要属于“确信真实”,就不构成名誉侵权。同时,媒体也要珍惜这一权利,故意罔顾事实,散布明显不靠谱的报料,就可能踩到法律的高压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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