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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伴随着屡被曝光的食品问题,众多明星先后身陷“代言门”。有记者梳理明星食品广告的“代言门”,发现大多涉事明星并未受到实质的处罚,多数事件最终不了了之。
代言明星未受到实质性处罚,作为事实陈述当然没问题,感情上觉得难以接受也能理解,但如果认为明星一定要接受实质处罚,则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因为明星代言的产品出了问题,和明星代言本身有问题之间,未必能简单画等号。只要明星代言行为遵循现有法律规定,没有虚假之辞夸大产品功效,即便产品后续被曝光发现问题,也不能于法无据地要求处罚明星。
新闻所梳理的众多案例,明星未收到实质处罚,多是因为法律上很难明确明星的责任,而不是故意纵容。所以明星代言问题无法一概而论,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明星对产品没有充分了解,未尽到辨别义务,比如没有查看产品有关的资格证书等,就做出虚假、夸大代言,或者编造自己使用的经历、感悟等,显然都属于越界代言,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但还有种情况,尽管明星已经尽到核实义务,但产品后续被发现问题,那就很难追究代言的明星,明星不被处罚也就无可厚非。
无论从法律还是情理,都必然要求明星谨慎代言,要求明星为自己的代言负责,但也必须提醒的是,这种责任并不是无限的,明星代言和政府监管不是一回事。客观来说,明星代言产品通常是一种短期的、浅层次的合作,要求明星尽责是必要的,但明星不可能和政府监管部门一样,对某产品质量承担长期责任。只要代言过某产品,以后产品出现任何问题都要让明星“连坐”,让明星为代言接受惩罚,听起来解气,但于情于理都有不通。
虽然新的广告法要求,明星必须使用过某种产品才能代言。但在执行中,这项规定其实也很难起实质性约束作用。明星偶尔使用一次某品牌化妆品,真能感受到其优劣,或者能发现潜在的问题吗?显然不可能。除非彻底禁止明星代言,否则永远不能彻底杜绝“代言隐患”。所以明星代言不是产品的“免检标志”,只是商业社会一种普通的商业行为。如果认为明星代言过的产品,就必然完美无缺,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就呼吁处罚明星,这种观念本身就有步入误区之嫌。
从过去一些明星代言争议案例看,有代言不规范问题,也有产品质量问题。对于后者,政府监管部门都没有防范到位,让明星怎么能及时发现呢?这当然不是要替代言明星辩护。明星代言归明星代言,政府监管归政府监管。对于明星代言的规范,应有更科学、可执行的规定,比如必须核查产品哪些证件,比如广告词不能编造夸大等,明星若违背这些规范,必然要依法追惩。
至于产品其他问题,则是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过于纠结于明星代言反倒是转移视线,忽略了追问监管责任,无助于从根本上保障消费者权益。(敬一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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