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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洪波:社会行为需有怎样的边界
刘洪波
//www.workercn.cn2015-07-23来源: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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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记者,可以冒个人生死之险而成就报道,但仍然应该接受危险现场的管理

  7月20日,兰州大学宿舍发生天然气燃爆事件。次日,网上质疑一名摄影记者在燃爆现场被警察强制带走。兰州警方22日微博回应,当时现场未排除危险,该记者在无安全措施情况下强行闯入警戒区,劝阻无效,被依法带离。

  危险现场,一般都会有警察、记者和围观者。围观者人数多,但无使命可言。警察和记者则是在履行职务。警察负责现场处置,维护公众安全;记者为更广大的公众提供消息。两者都很重要,但任何情况下,生命第一,危急事态的现场处置权高于报道权。因此,警方将强闯警戒区的记者强制带离,处置并无不当。

  对记者来说,获取信息乃是其第一位的职业使命,因此不计一切后果接近现场,也并非不可以理解。例如人人都知战场危险,作战双方甚至将战场列为禁区,但仍会有记者进入,并且殉职,这是职业使然,精神可贵。但即便如此,记者不仅应当准备好承受危险,同样还应当做好被扣留、被驱逐的准备,并且视扣留和驱逐为正常。这里,报道权仍然是低于危险现场的管理权。

  一个记者,可以冒个人生死之险而成就报道,但仍然应该接受危险现场的管理。在危险现场,记者不强闯警戒区,没有人指责;强闯警戒区,若不被强制带离,则是管理者的失职。如果记者暗闯警戒区,从而获得更好的报道,那是因为警方不知情,警方无大错,但出了险记者也应自担。在燃爆现场,记者的报道行为应服从安全警戒,受保护的采访行为在警戒线以外。

  其实,很多时候都有类似的行为调适问题。如前几天,河南洛阳民警处警,被暴力围攻,并发生抢夺枪支行为,警察依法开枪,致一死一伤。暴力围攻警察,抢夺枪支,就是导致遗憾结果的原因。对每一个“在场”行为来说,什么场景下,行为有什么边界,需要有正常逻辑上的判断,这是基本的行为理性,而激化现场事态,总是意味着要付出各种代价。歌舞厅里热舞,很正常;灾难现场热舞,虽不犯法但让人不适或会引起众怒;管制区域里热舞,恐怕就要被驱逐。

  正常的社会运行需要合理的行为秩序,合理秩序需要正义原则得以施行,二者相辅相成。公共生活,安全第一,这是生命原则的具体化;然后才谈得上其他权利,而且这些权利都不是绝对的。一般情况下,人们都能够理解这一点并据以调适自己的行为。但燃爆现场强制带离记者被质疑、暴力围攻警察并抢夺枪支,则表明行为边界的认识和控制也时常出现问题。

  当然,还应该了解,正常秩序是需要正义原则的有效运行为保障的。正常报道是否被干涉、警察的公信力是否足够、社会正义是否总能彰显,这是基础性的社会背景,它影响着人们的行为及其社会认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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