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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房产新政之后,深圳房价暴涨,出现卖家违约潮。7月19日,深圳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名违约卖家按照合同成交价格20%赔偿买家,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与保全费。由于法院在违约赔偿比例上具有自由裁量权,早前的违约赔偿极少被顶格判处20%。此番顶格判赔被认为可能成为法院处理该类案件的一个风向标。(7月23日《南方都市报》)
最近几年,在中国房地产市场上,合同纠纷经常上演。房价暴跌时,买家纷纷违约选择退房,甚至不惜背上信用污点,中断缴纳银行房贷;房价暴涨时,部分卖家则会悔约,宁愿通过诉讼途径,赔偿买方部分损失,也不愿意按原有合同履行交易。因为即使赔偿了损失,卖方仍可以从暴涨的房价中获利。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这种违约行为只要赔偿损失,即符合相关规定。
其实,不仅房地产市场,在金融衍生品市场,也经常有类似故意违约现象。比如金融期权买卖中,买方往往会先缴纳一部分期权费,跟卖方购买期权,约定在一定时期内,按一定的价格履行交易。当买方发现交易标的的实际价格高于约定价格时,就会按照约定行使购买权利实现赢利;可是,当买方发现到交易标的的实际价格低于约定价格时,如果按约定行使购买权,就会亏本,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往往会选择不行权,同时按约定放弃已经缴纳的期权费。虽然这种现象双方早已都心里有数了,但是却极少出现卖方恶意违约不卖的现象。因此,这种现象被认为是买方收益无限,损失有限;卖方收益有限,损失无限。也就是说,卖方为了违护商业诚信,必须接受无限损失。
我认为,虽然违约行为发生后,卖方必须严格按合同履行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和市场契约精神,但是,却严重损害了商业诚信形象,如果放任这种现象泛滥成灾,将会给某一个群体造成不守信用的不良形象,更与国人历来视商誉如性命一诺千金的传统商业精神格格不入。纵观深圳本次房地产恶意违约个案,卖方即使遭到顶格处罚后,如果即时卖出房产,仍可以轻松多获16万,因为该套房产市场价已经由原来约定的220万涨到了280万元,但法院判决的结果是卖方只须支付44万元赔偿金。可以说,卖方基本实现了通过违约获利的目的,但这是以损失属于买方的机会收益为代价的,而且是不符合常规的违约。可以说,违约的卖方在买方心目中的诚信形象基本受到了严重影响,不然就不会被告上法院了,并可能影响到今后双方的买卖合作,毕竟,每个人遭到重大损失后,都会产生一种“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的高度戒备心理。
在我看来,不管是从事哪个行业的交易,买卖双方都应该坚持诚信为本,获利为次,生意才能长久经营。深圳龙岗法院方面的重罚,无疑有利于打击义大于利的思想意识形态,反之,如果越来越多的人为了不当利益选择违约,不仅会损害到交易另一方的利益,久而久之,还会害人害己,使自己也成为违约风险中的受害人,并使所在区域的人群蒙受不诚信的偏见,不利于对外拓展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