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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琳:保障带薪休假权须回到法治原点
//www.workercn.cn2015-07-28来源: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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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却呼吁社会的更多关注,劳动监察部门通过能动执法,督促和强化带薪休假制度在企业的落实显得更为重要

  《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并出台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然而,人社部最近的调查显示,目前带薪休假的落实率仅有50%。

  带薪年休假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已有20年历史,但落实率仍只有半数,着实令人唏嘘。更严重的是,对于职工来说,能真正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比例,较之上面的“落实率”恐怕还要低。

  在立法设计上,带薪年休假本是一项立足于多赢的制度。对职工而言,带薪年休假可以放松身心,以便更好地投入工作。对企业而言,落实带薪年休假,可以更好地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对社会乃至对整个国民经济而言,带薪休假制度还能有效提振内需,促进服务业发展和传统经济转型。这么好的一项制度,为何就成了一张“画饼”呢?对职工来说,有的可能是不愿休假,但多数恐怕还是不敢休假。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报告,42.4%的职工“不休或未休完带薪休假”的原因是“担心休假影响前途”。笔者也参访过一些公司,其企业文化里过度强调“加班”、“服从”等,职工选择休假则往往被视为“事业心不强”、“不堪大用”。在那样一种工作氛围中,很多职工就算想休假也不敢提出申请。

  “不敢”的背后,首先是劳资双方权责与地位的不平等。面对资方利用企业文化上的“软约束”或升迁、提级等硬条件,刻意打压甚至剥夺职工的带薪休假权,劳方职工似乎应对办法不多。一来很难拿出企业违法的铁证;二来若要主动延请监管甚至执法部门介入,更可能会导致当事职工在企业里面临种种困窘。

  为解决劳资双方不平等的问题,劳动法在立法上向劳方有一定程度的倾斜,这也是理顺劳资关系的必需。而作为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和基本福利,带薪休假权的保障也得回到法治的原点——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如我们在公共舆论平台上所看到的,社会对“欠薪”的关注度长年不衰。但就权利保障而言,“欠假”和“欠薪”其实同样伤害了劳方的基本权益。“欠薪”需要关注和整治,“欠假”同样需要关注和整治。《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不但使职工带薪年休假程序变得更为明晰和具体,也突出了保障这一制度实施的法律责任制度。在实践中,尽管劳资和谐的企业并不少见,但期待资方都能基于道德发现落实好带薪休假也不现实。若法治不彰,劳动者带薪休假权受到侵犯却得不到执法部门的有效救济,权利虚置就成为必然。因此,除却呼吁社会的更多关注,劳动监察部门通过能动执法,督促和强化带薪休假制度在企业的落实显得更为重要。强化企业在“欠假”上的责任制度,才能有效保障员工在带薪休假上从“不敢休”到“放心休”、“愉快地休”。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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