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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名单涉及个人隐私,不能在网上公开!”日前,广东民声热线记者致电全省多地民政局,发现超八成地市未长期公示低保名单,并得到了如此的答复。7月28日,省民政厅副厅长骆招群回应表示,国务院、省政府早已发布明文规定“低保名单必须公开!”(7月29日《南方日报》)
公示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可防止出现人情保、关系保、错保、漏保等乱象,对此,国务院及各省都有明确要求。可是,对于低保名单的查询要求,广东部分民政局或干脆“无可奉告”,或以涉及隐私为由拒绝公开,颇令人费解。
隐私的“隐”,是指不愿为他人知道或干预;“私”,则是指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个人私事。公民个人隐私的内容包括婚姻、恋爱、健康状况、个人缺陷、生活习惯及癖好等。显然,低保户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信息,涉及公共资源的分配,与公共生活和公共利益息息相关,并非个人私事,没有理由不公开。
近些年来,随着公众法律意识提高,无论是在新闻报道和社会生活中,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平衡问题愈来愈突出。尽管不同社会、不同个体对隐私权、知晓权的理解各有不同,但在平衡两者的关系时仍有基本原则可以把握。那就是,对于普通人的隐私,应采取人格权至上原则,优先保护其隐私;而对于涉及公共事件的人物的隐私,则应采取公众利益至上原则,优先保护公众的知情权。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等信息,显然属于后者,需要向公众公开,优先满足公众知情权。
这些道理,也许需要向普通民众厘清,但是,熟悉政治逻辑的民政部门,对此没有理由不清楚。那么,如果民政部门知道公示低保信息的必要性,却迟迟不执行,到底是因为懒惰亦或是有什么猫腻呢?
低保信息公开不够的背后,是低保乱象重重。媒体报道,武汉市有人存款达26万被曝仍在吃低保,该市去年清退1万余假低保户;一些地方“关系保”、“人情保”和错保现象严重,少数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甚至把黑手伸向低保金,江苏丰县村支书商孟田等4人因虚报冒领低保金被判刑。
发放低保,必须接受社会监督,唯有有效监督才能最大程度减少和杜绝低保乱象。监督的前提是是知情,是信息公开,民政部门以所谓“隐私权”来对抗公众知情权,拒绝低保公开名单,既不符合政策,也不符合法理。部分民政局拿“隐私权”做幌子的做法,让人怀疑,他们口口声声要保护的“隐私”,到底是低保户的个人隐私,还是自身存在什么猫腻?除非依法依规公开信息,否则他们的解释难以服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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