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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永华:良法不能善治,好人也会被逼犯罪
朱永华
//www.workercn.cn2015-08-11来源: 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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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5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涞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当地农民毕志新故意杀人案。法庭上,毕志新及其律师称,毕志新是在得知妻子被同村的冀鹏强奸后,因事件一直未得到解决而不满,才最终动刀杀死了冀鹏。他称,毕志新夫妻对冀鹏强奸案报警后,警方对冀鹏采取拘留后不该放人时放人了,该报批捕时不报批捕,对冀鹏名为监视居住,实际上既不监也不视,放任自流,夫妇俩进京上访反映警方渎职回来反被关押,从而激化矛盾。因此,警方对该案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8月10日《京华时报》)。

  被村民公认忠厚老实的毕志新夫妻,丈夫毕志新在得知妻子先后3次遭到同村村民冀鹏强奸后,本欲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讨回公道,然在报警之后,警方先抓人后放人,且并没有给被害人任何合理解释,受害夫妻为此上访,却又被当地警方以扰乱接待场所社会秩序为由作出行拘10日的处罚,自感无处声冤的毕志新最终选择私下解决,在与冀鹏打斗中用镰刀菜刀胡乱砍死了对方。特别诡异的是,警方声称在接到毕志新妻子遭强奸的报案后,通过侦查核实并制作了《起诉意见书》向检察机关报捕,而检察机关却坚称没有收到警方的申请,更没有任何申请的记录。

  坊间有句俗话“兔子不急不咬人”,得知妻子无辜遭到他人强奸,相信任何一个做丈夫的都不可能甘愿受辱,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尊严和讨回公道,无疑是最具理性,但如果法律途径受阻,通过信访途径伸冤反被警方处罚,这只能逼迫受害人采取极端手段“私下了结”。尽管毕志新的杀人犯罪不可谅解,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当地警方的这种不作为甚至失职渎职行为,无疑才是导致这起杀人案件发生的重要甚至主要因素。更需要追问的是,警方一方面立了案、抓了人,在《起诉意见书》中也确认冀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但一方面既没有向检察机关报捕,却又对外声称已经报捕,是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不予批捕,这其中是否藏有不为人知的“猫腻”,更值得相关部门去破解。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个人合法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缺少法治或有法不彰,社会只能变成一片弱肉强食的丛林,逼迫人们采用各种极端方式来“适者生存”。当被公认为至高无上的法律不能有效保障每一位公民的平等和维护正当合法权利,公正公平的法律在具体执法实践中不能得到良性释放,有无枪支并不妨碍极端行为的冲动。良法善施依然是最文明、最有效、最能保障社会稳定和谐与个人合法权益的手段,如果涞源警方在接到毕志新报案求助后,警方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不出现“烂尾”,并及时与报案受害人保持良性沟通,几乎可以肯定,毕志新夫妻既不会进京上访,更不会沦为“杀人犯”,进而导致两个家庭支离破碎的结果。

  有法不依、良法乱施,对于警方或司法机关可能就是一次失误甚至失职渎职,但给公民个人和家庭带来的伤害乃至所导致的后果,可能就是一场灭顶之灾。尤其向毕志新这样朴实村民,妻子受辱时法律该彰不彰,上访伸冤法律却不该彰乱彰,更是把毕志新直接逼向极端道路的推手。因此,毕志新需要为自己的犯罪付出法律代价,涞源警方相关人员更应为失职渎职承担必要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辩护律师为毕志新减轻法律处罚列出诸多理由,但缺少警方失职渎职的追究,毕志新的诸多减轻理由既难以成立,也缺少法律意义,因此,当地相关部门应当对警方的失职渎职问题进行彻查,即便毕志新杀人犯罪应当受到法律严惩,但由警方对毕志新杀人犯罪产生重要甚至主要动机作用的失职渎职责任,全部让毕志新“埋单”,就不能对警方以儆效尤,对毕志新更是又一次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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