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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资中40岁的凌女士今年2月与毛先生结婚,4月发现自己怀孕了。因不堪忍受家暴与丈夫离婚,之后,凌女士到当地计生部门办理准生证,被告知“离婚不符合办理准生证条件”。(8月10日《华西都市报》)
办理不了准生证,就意味着孩子无法像其他的孩子一样正常出生,将来也无法给孩子上户、甚至无法上学,会给孩子以后的生活带来很大的麻烦。要避免这种麻烦,凌女士要么选择与丈夫复婚——但丈夫却不愿意,要么引产孩子——对于40岁的高龄产妇来说,这无疑存在极大风险。
但是为何凌女士无法办理准生证呢?依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怀孕期间的女方因为不得已情况下,提出离婚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多位法律专家也表示,既然《婚姻法》规定女方怀孕期间可以提出离婚,那么办理准生证不应该设置‘必须要结婚证’的障碍。”看来,这又是一起政策规定衔接不到位、存在“漏洞”给群众带来不便的事。
前不久,贵州荔波县教师覃谊再婚生二胎,持有准生证后还被责令引产,因原户籍地在贵州,依照贵州政策,再要一个孩子违反当地计生条例,而现户籍地安徽规定,覃谊再生二胎“大门敞开”。此事经国家卫计委介入后,宣告责令引产的通知无效,保住了孩子。类似于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之间存在衔接“漏洞”、“打架”等问题,近来暴露得越来越多,一方面这体现了社会进步,是群众维权意识觉醒的表现,另一方面更是对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政策规定之间互联互通提出了更高要求。
法律和政策有漏洞,不能让群众来承担后果。计生部门提出的“建议复婚再来办理准生证”看似符合“依法执政”的要求,是在按规定办事,但是笔者看来,这样的答复似乎太“冰冷”了,缺乏人文关怀。怀孕后离婚已是不得已,复婚谈何容易?计生部门明知是政策上存在衔接不到位的情况,应积极进行调解、向上级部门争取“松口”,仅凭借凌女士一个人的力量为肚子里的孩子奔走呼号,太势单力薄,有关部门也应主动介入,寻找突破口,帮助协调解决。主动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是打造服务型政府的题中应有之义。
任何法律法规都不是滴水不漏、十全十美的,但法律“打架”、政策“漏洞”问题不仅损害群众利益,更是不利于政府公信力的构建。法律规定不是一成不变的,是要随着时代的变迁、改革的深化进行修改的。如果能建立起常态性的政策、法律法规审查机制,能对已出台的以及争议较多的政策法规进行梳理讨论,及时修改、完善、废止不适用的法律规定,想必群众办事会便利很多,也能及时维护法律法规的内在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