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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初,正在内部征集意见的深圳《城市更新条例(草案稿150731)》首次提出了“产权置换按照建筑物使用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测算,置换比例(即拆赔比)不得低于1:1,但是不得高于1:1.3”和“如果不愿参与权益转换和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权利人不超过5%,则项目实施主体可以申请区政府强制征收不愿参与权益转换和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权利人的房地产并出售给项目实施主体”等突破性条款。(8月12日《南方都市报》)
深圳市这一条例的亮点有二:一是严格划定了拆赔比的范围,力图避免钉子户漫天要价;二是明确了“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反对数若低于5%,将会被强拆。手段不同,目的却是一致的,即破解当地长期处于“拆不动、赔不起、玩不转”的困境。
数据显示,深圳对于城市更新的依赖性在去年已经高达75%,其实很多城市都不例外,脱离了大拆大建式的“城市更新”,GDP增长与财政收入压力倍增,政府部门自然跟着着急上火。然而,拆迁提速是把双刃剑,搞好了一荣俱荣,弄砸了一损俱损,而从多年的现实来看,搞砸的可能性要大得多,所以才频频出现野蛮强拆等恶性事件。深圳市的探索,其实并无新意,无非是将“100%同意才能拆迁”打开了一个口子,约等于“去掉一个最高分”。
如此一来,这5%“钉子户”的权益,将由其他95%的业主来决定,“多数决”的方式看起来很民主。只是,民主并不是简单地“多数决”,也不是所有的难题都可以通过投票的方式来解决。反之,如果不能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如果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保护,就会沦为“多数人的暴政”。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公民私产不容他人侵犯,其他人有什么权利代表业主本人对其财产进行处置?这就像自己要不要孩子可以由他人投票决定一样的荒谬。此外,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只有涉及城市公共利益的拆迁才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政府有什么权力受理开发商的强拆申请?如此制度创新,更像是以民主的形式侵害少数人的合法权益,以此来倒逼拆迁速度的提高。
表面上看,部分“钉子户”的漫天要价确实有些过分,他们正是试图通过绑架多数人的利益来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然而,甄别其是否为无理要求的意义并不大,因为依法合理补偿只是其同意拆迁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即法律赋予了其“说不”的权利,无论补偿是否公允。具体而言,有些人因为上学、医疗、年龄大等理由不愿意搬迁,实属个人选择,并非都是钱的问题,如果开发商执意要通过钱来解决一切问题,自然成本畸高。倘若实在承受不了,那么该放弃也得放弃,既然是市场行为,除了一个愿打,一个还得愿挨,强买强卖的道理同样行不通。
可见,只要不涉及城市公共利益,政府必须恪守裁判员的职责,决不能被土地财政所绑架,从而为了暂时的经济效应而忽视了少数人的利益——如果强拆是非法的,那么对极少数人也不许强拆,即使多数人都表示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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