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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进一步加大了对食品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包括:提高罚款额度,最高罚款三十倍;同时引入行政拘留;并规定,情节严重将遭遇行业终身禁入等处罚。(8月13日《人民日报》)
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的确是频频发生。而国人,也在一次次事故中完成了化学扫盲。在大米中,我们认识了石蜡;在咸鸭蛋中,我们认识了苏丹红;在火锅中,我们认识了福尔马林;在银耳中,我们认识了硫磺;在三鹿奶粉中,我们又认识了三聚氰胺……“把国人拍在地上,那就是一张化学元素周期表”,这样的调侃,正是对食品安全境况的一种嘲讽。“哀莫大于心死”,若食品安全现状仍无法改变,这便会成为一种现实心态。
在利益的诱惑与驱使之下,“个体经济人”的道德,往往是靠不住的。正因为如此,提高食品安全违法成本、让违法者倾家荡产等呼声,便从未间断。而这,在当下的食品安全氛围下,更显得刻不容缓。如今,提高罚款额度、引进行政拘留、行业终身禁入等处罚,就是让食品生产者与监管者都置于高风险之下,这不仅是与国际接轨的做法,也是改善食品安全现状的必须之举。该新闻刚一出来就引发各方点赞,无疑是民意的一种映射。
我们从来都不缺少法律,缺少的只是对法律的执行。这样的常识,早已成为陈词滥调,也是残酷现实的写照。这就是说,对于新食品安全法,徒法不足以自行,光在法律条文上“动手术”,若法律执行没有得到改善,哪怕动作再流畅、姿态再优美,都是无济于事的。这就好比,一个人的病在心脏,你却在他心脏外面的皮肤上纹身,哪怕“看起来再美好”,那又有什么用呢?提高法律执行力,仍然是逃不掉的纠葛。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香港在食品安全监管上的经验,或许能给内地提供一些启发。比如在香港,有专门负责食品监察、管制和风险评估等事宜的食品安全中心,其组成人员一般具有很强的专业背景,目的很简单,就是为了遏制食品安全问题的隐蔽性和复杂性。而且,香港法律还规定,任何人售卖不适宜人类食用的食品则属犯罪。一个“不适宜人类食用”的安全标准,也是值得借鉴的。毕竟,我国发生的不少食品安全事故,往往都会伴随着“标准滞后”的质疑。
从既往的案例来看,执法不乏、九龙治水等现实顽疾,也是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罪魁祸首之一。如今,法律是完善了,但若配套的问题不解决,食品安全的现状,不可能有任何的改善。而新的食品安全法,也可能“重而无力”,若想让新法“重而有力”,一则,“九龙治水”的监管格局必须修正,甚至可以借鉴香港,成立食品安全中心;二则,“不适宜人类食用”应成为食品安全的唯一标准,不然,若标准滞后,岂不是要被人钻了空子?简言之,新法重而有力,食品安全才更加可期。(龙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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