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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广玉:法律何以管不住幼师虐童之手
//www.workercn.cn2015-08-17来源: 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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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东省汕尾市海丰附城镇东欢幼儿园发生老师虐童事件。在视频中,一名穿着白色上衣的老师当着其他小朋友的面“教训”男童,另一名穿着灰色上衣的老师摄像取乐。随后,又“转移阵地”,白色上衣的老师不断拉扯男童衣服,并用脚夹击男童下体。(8月16日中国广播网)

  类似这样的幼儿园老师虐童事件并不鲜见,仅今年就有多起见诸报端。北京市石景山幼儿园女教师针扎多名幼童;昌平赛亚宝贝艺术幼儿园多名孩子被两名老师用疑似铁棍的物体长期殴打;宜宾某幼儿园老师跨坐在躺在被窝里的孩子身上并猛打5下,等等。至于各种形式的体罚,更是屡见不鲜。

  儿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身心发育都尚未成熟。因此,对于幼师虐童或者体罚孩子,《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均有明确的禁止规定,要求幼儿园教职员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并有具体的处罚规定。

  问题是,这么多法律法规,依然管不住一些幼师频频殴打或体罚孩子的那只手。为什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虐童或体罚孩子的处罚规定过于宽泛,操作性不强。《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由于处罚权在所在单位及上级机关手中,实际操作中,常常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海丰这家幼儿园的肇事幼师王某瑶,行为不仅涉嫌故意殴打男童,而且以此为乐,既伤害了孩子身体,也可能伤及幼小心灵。然而,最终当地教育部门只是责成视频拍摄者、上传者将该视频在网上删除,幼儿园停业。对王某瑶并没有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还有,《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等规定,体罚幼儿情节严重,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但何为情节严重,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殴打、伤害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但何为殴打,同样没有予以明确规定。如此,一些涉嫌虐童或体罚孩子的幼师,受到的处罚也大多是赔钱了事,相关人员依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

  因此,避免类似的事情再度上演,需要现行法律法规对有关殴打、情节严重等具体含义予以明确,增加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让违法违规者依法依规受到应有处罚。同时,教育部门应依法建立幼师准入和退出制度,对违规者予以终身不得从教重处,绝不能姑息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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