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这样的起诉,无疑是令人始料未及的。网友对此的态度呈现出一边倒,认为这是对“好人”的伤害。
男孩亲生父母控告发帖者侵犯了男孩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这些权利侵犯要成立,必须要满足一定的侵权责任要件。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要看发帖人有无侵犯名誉权的主观恶意存在,不能仅凭原告的主观想象就认为存在侵犯名誉权的事实。从事实来看,至少到目前为止,尚没有任何证据或迹象表明,发帖人有利用发布男童被虐照片为个人牟取私利。
但也必须承认,此事在网络被曝光和放大后,的确在一定程度上给当事各方带来了一些不必要的影响甚至是伤害,如孩子的养子身份随之被曝光等。然而,事件的另一面是,若不是网络的曝光、放大,男童被虐能否引发社会性的关注,其养母的虐待行为又能否得到纠正?于这样的两难中,网络曝光或许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无奈选择。
虐童行为一般具有隐蔽性,往往发生在家庭内部,且由于孩子不具备独立的维权意识,决定了对这一行为的防范与纠偏必须有赖更多的社会性帮助。就此而言,一个对虐童现象具有高度警惕的社会氛围是必要的,比如邻居的及时制止和举报等。然而在当下社会中,一般人或仍是将虐童行为当作只是家长“教育教育”孩子,很难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更遑论会向公安机关报案。而即便是在报案后,公安机关是否能立案,对虐童行为的认定是否科学,同样还充满着不确定性。因此可以说,发帖者将虐童行为诉诸于网络,固然可能不是最好的方式,但却很有可能是“最管用”的方式。明晰了这一点就可知,如果过于苛责发帖者的行为,既不“接地气”,也将“误伤”本就不高的社会对于虐童现象的举报积极性。
孩子亲生父母发起维权诉讼,确实是其正当权利的体现。法律人士提醒:遇到此类事件,最好还是直接报警,或向妇联等机构求助,二话不说就网络曝光,并不是上佳之策——也确具有客观上的提醒作用。然而,若不能从虐童现象的治理现状来看待和反思这一“矛盾”事件,并促成虐童行为治理体系的完善,若对虐童现象的关注和矫正,还更多只能依靠舆论的力量,这样的尴尬与争议注定还将存在。
图说:网络“气泡” 2011-11-10 |
傅达林:虐童案频发暴露法律治理偏失 2012-10-26 |
秦淮川:虐童罪难担源头治理之责 2012-10-30 |
傅达林:评判虐童案的两种思维 2012-11-14 |
石敬涛:重建师德尚需治本 2012-11-16 |
王 毅:温岭虐童案不该“冷处理” 2012-11-21 |
谁来治治“虐童”行为 2012-11-22 |
2012关键词评点(上) 2012-12-25 |
快评论 2013-04-02 |
房清江:治理“虐童”家暴为何患上媒体依赖症 2015-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