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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碍于个人诚信和城市文明,但杜绝这一现象不能走极端,不能用不合法的手段来实现目的。
上海地铁运营部门肯定对逃票行为十分头痛,不断出台措施试图遏制这一行为。记得早在2013年的时候,上海就准备将地铁逃票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如果因此造成个人诚信不良记录,将不能报考公务员、不能当老师,等等。这在当时就引起不少议论,后来也不知推行了没有。
近日,上海地铁将开展又一轮逃票稽查专项整治行动。据澎湃新闻报道,上海地铁考虑采取防逃票新招,公开逃票者的图像,到时可能会有让逃票者清晰“露脸”的画面。对逃票者进行“露脸”公示,这种惩罚手段非但于法无据,还可能损害个人权利。
并且这种理想化的目标预设,可能致使其手段过激化。法无明文不可为。在《上海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中,对相关逃票行为规定补收票款或加收五倍票款。这既说明逃票者应承担的后果已经明确,也表明,“露脸”公示缺乏相应法规依据。换句话说,上海地铁没有公开逃票者个人影像的权力。别看简单露个脸,涉及的是个人肖像权、名誉权,是公民的固有权利,岂容随意侵害。
退一步讲,这样做也不会有多大效果。正如刚才讲的,哪怕罚则再严厉,也难免有人想冒险一试。这些逃票者固然素质很差,行为不文明,但贪这种小便宜的人并不少见。既然这些人本来就不注重个人言行,还会在乎这种“露脸”惩罚吗?我是觉得,这种办法除了会让人反感,约束作用非常有限。与其在惩罚手段上大作文章,不如想方设法堵住漏洞,遏制逃票行为。
在这问题上,我并不反对将逃票行为与个人诚信挂钩,担忧的是对规则的刻意滥用。这些年来,各种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加速,因此也产生不少乱象。如江苏睢宁推出大众信用评级制度,把闹访纳入信用评级进行减分,被公众质疑“在发良民证”。至于把水电费等公用事业缴费情况纳入征信,更是一种普遍做法。这种不问青红皂白、缺乏申诉救济渠道的做法,又是把个人征信当作了催款工具。
逃票行为确实给地铁公司带来经济损失,也有碍于个人诚信和城市文明,但杜绝这一现象不能走极端,不能用不合法的手段来实现目的,否则这种做法本身就已失去了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