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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立法应多站在受害人的立场,给予设身处地的思考,让法律制度凸显出更多的人文关怀
目前,备受关注的反家庭暴力法草案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经过将近20年的呼吁和努力,反家暴法终于进入了全国人大审议程序,意味着“家门之内”的暴力将被专门的法律所禁止。这不仅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进步,更是人权保护立法的重大进步。
与一般暴力不同的是,家庭暴力具有两个最基本的特征,即“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关系”,以及“受害人凭借自身努力无法摆脱侵害”,因此需要和普通暴力区别对待,并需要国家与社会的专门与专业性介入。反家暴法草案革新了“法不入家门”的传统滞后观念,通过规定强制报告制度、告诫书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等,为深陷家暴“炼狱”煎熬的受害人祭出了法律的护身符,让家暴受害人看到了希望。
从完善的角度看,反家暴立法应更具“同理心”,即多站在受害人的立场,给予设身处地的思考,让法律制度凸显出更多的人文关怀。首先,从立法技术上说,对“暴力”的界定“宜粗不宜细”。目前的反家暴法草案将家庭暴力定义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的侵害行为”,略显狭窄。生活经验告诉人们,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有时候很难准确定义。在一般人看来不具有典型“暴力”形式的侵害行为,很可能对受害人意味着噩梦。因此,宜将“暴力”抽象规定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等,为受害者提供更多更全面的庇护。
反家暴法对于“家庭”的界定则宜细不宜粗。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不仅应该包括建立在血缘、婚姻关系基础上的传统家庭,还应该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纳入家庭成员的范围。事实上,这也是今年3月“两高两部”出台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意见》的立场。
基于同理心立场,反家暴法还应更加细致地考虑家暴受害人的特点与期待。我国的反家暴实践开展多年,效果仍有待提高,一个关键原因是在反家暴中缺乏“跑第一棒”的专业人士,即接到求助或者发现家庭暴力后第一时间介入的人。具体而言,应当包括两种人:一是经过反家暴专业训练的警察,二是具有专业能力的反家暴专门人员。前者主要对付加害人,后者主要保护受害人。反家暴法应当对基层一线民警的反家暴培训作出特别和明确的规定,同时也宜建立反家暴专员制度,由相关部门培训或认定的社工、志愿者等专门人员担任专员。
一些具体制度也可作进一步的完善。例如,负有报告义务的特殊职责人员,是否可以按照“近距离原则”作进一步的扩大,将离家庭暴力最近的邻居、居(村)委会包括在内?再如,告诫书制度,是否可以吸收入已有法律规定的“训诫”制度中,以提高其权威性与威慑力?又如,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设计时是否可以更加便利于受害人,比如申请方式应当以口头为原则书面为例外?总而言之,反家暴之所以有单独立法的必要性,正在于其基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立场的“同理心”,而这,也是反家暴法草案可以作进一步完善的视角。
(作者为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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