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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的公司要上市,按《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都需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犯罪记录证明。需要开无犯罪记录证明,而员工到派出所却遭遇证明难开的问题。9月25日,记者采访郑州警方得知,原来今年8月,公安部在官方微博晒出了18项不该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其中就包括“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大河报》9月28日)。
其实早在公安部发布这条“微博通知”和此后民政部明确“除对涉台公证事项和涉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以保障大陆居民及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之初,人们就预测会出现“一边需要、一边不给开”的现象。果不其然,抵制“奇葩证明”,本来目的是便利群众,现在反而给办事群众带来困扰。
为避免因制度漏洞所导致的种种弊端,群众到政府部门或银行、保险公司等单位办理某些事务时,都会被要求提供各种证明材料,有的证明看似奇葩还必不可少。比如“无犯罪记录证明”,尽管按公安部的说明:违法犯罪记录由公安机关内部掌握情况,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政审、调查或企事业单位重要岗位人员任用需要调查了解的,应由单位派人持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申请派出所出具证明,对个人一律不予以出具。但事实上很多需要个人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相关部门和单位,往往都要求个人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这种各自为“证”的状况不加以改变,在简“证”放权上各地部门单位不形成共识,利民惠民举措,就可能沦为新的办事障碍。
无论是公安部明确不再开具包括“无犯罪记录”等18个证明,还是民政部明令不予出具的“单身证明”,以及许多类似“我妈是我妈”的“奇葩证明”,大部分所要证明的信息,在政府相关部门的信息库里几乎都有明晰记录,只要这些信息能够得到共享,就能让群众少跑很多腿。遗憾的是,这些信息都存在于不同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各自的信息库中,不相往来。
各部门对各自掌握的信息也都有较严格索取制度,既没有实现共享,也不是随意就可以申请调取的。以“无犯罪记录”为例,民警就要求群众个人,除提供介绍信外,还要拿户口本、身份证、委托书、企业证明、员工身份证明、物业公司证明等。围绕一个“无犯罪记录证明”就要求群众再去办几个证明,经过这样一系列繁琐手续,反而让群众多跑了很多腿。
显然,用简政放权来方便群众,体现在各种证明的具体落实中,还不能止于“不开具”,而应在“不开具”和“不索取”同时进行,尤其是在“不索取”上,相关部门更要形成共识,对某些无关紧要的证明手续能免则免,对确属需要的证明,部门单位之间让信息多流转。如果是无法流转的信息,相关部门不能僵化地加以拒绝,该开具还是应当开,只有如此,才能给办事群众带来便利。否则,一边减“证”,一边又各自为“证”,只强调不开具而该索取还索取,群众获得的不是便利而是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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