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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故宫正式实行“黑名单”制度,游客破坏文物及扰乱景区秩序的各类行为都将被直接“拉黑”,并接受“两年或三年禁止进入故宫”的惩罚。
我国《宪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文物保护法》、《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合同法》等专门性法律也确立了保护文物、打击破坏文物的规范,但这些法律多着眼于较为恶劣的文物破坏行为和盗卖行为,对景区文物保护和游客行为并未具体规范。今年4月,国家旅游局制定并发布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对景区内的各类破坏文物及不文明行为进行统一规范,故宫的“黑名单”制度应该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呼之而出的。
我们看到,近年来游客在景区破坏文物的不文明行为并未得到遏制。仅就刚刚过去的“十一”长假来说,媒体便曝光了大量不文明行为:10月1日,大量游客在南京明孝陵景区骑跨文物,欢颜拍照;10月2日,不少游客在峨眉山金顶不听劝阻,跨越护栏拍照;10月3日,北京动物园内,有游客自带菜叶,投喂斑马;10月4日,就在故宫,一名游客身后的红墙上被画上大大的心形图案;10月5日,一名游客在泰山石碑上刻字“大哥到此一游”……未列于此的不文明现象还有很多,正是这些不文明行为的长期存在,令故宫“黑名单”这样的制度显得不可或缺。游客的不文明行为,破坏文物、扰乱景区的正常秩序,甚至有些不文明行为还被带出国门,严重影响了我国公民的国际形象和声誉,这些行为,本就该被“拉黑”。
文物是物质性的文化遗产,它们往往凝固在具体的物理状态之中,具有“不可还原性”,一旦被破坏,就不能恢复。由于文物的物理属性,不同景区都有相应的载客上限,许多文物在游客参观过程中伴随着其呼出的气息、走动的踩踏而自然地氧化、磨损。不文明的参观行为以及在景区进行的未获准许的经济行为,都在加速文物的损耗,而游客的涂鸦等破坏行为,则直接对文物造成极大损害。若此类行为不能被有效规制,岂不是将各种保护文物的法律法规置于尴尬的地位?
长期以来,政府和媒体也并非对这些不文明行为熟视无睹,但由于采取的方法不具有较强的警示性和严厉性,不文明的行为一直存留至今。借鉴世界各国的经验我们发现,对游客的不文明行为不能仅仅进行道德上的说教和谴责,一些“严刑峻法”也是必要的。如日本法律规定,若在国家重点文物涂鸦,可“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万日元罚款”;新加坡法律则规定对在文物上任意涂鸦的行为人要处以鞭刑。
故宫率先推行“黑名单”制度,其示范效用不容小觑,景区作为旅游行为中的一端主体,必须要适时发声并有所作为。故宫此举是《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具体落实,值得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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