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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区严禁饲养携带宠物入内,违者停水停电”,日前,吉林省松原市馨三百居民楼贴出一张物业的通知。面对这条禁令,小区居民态度不一。(新文化报10月19日)
虽然对于是否禁止业主饲养宠物,小区居民态度并不一致,但是依据法定程序、根据法定要求饲养宠物,这本是所有人不可剥夺的权利,物业并不能因部分居民的反对态度以及不文明饲养行为,对之予以剥夺。
更严重的是,业主的水电消费根据的是业主与水电部门签订的用电、用水合同,这份合同的实体权利和义务与物业本无关联,物业只有配合相关合同履行的义务,并不能以任何理由对业主的水电进行限制,否则不仅侵犯了业主权利,也侵犯了水电部门的权利。
事实上,2007年《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其中最大的变化就是将物业从管理者调整为小区服务者,物业不仅不能禁止业主饲养宠物,相反,还有责任通过对违法饲养行为进行举报、协助业主委员会制定社规、完善公共设备等方式,在保障业主饲养权的同时,督促他们依法文明饲养。
其实,各地对于宠物饲养行为都有着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予以规制,不仅制定了《犬类管理条例》等各类专项法律对犬只等动物饲养的范围、限制、申请条件与程序、防疫、安全要求有着明确规定,同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城市管理法律也将乱倒粪便、乱弃动物尸体等不文明行为上升为违法行为,作出了相应处罚。
实际上,对于业主饲养宠物可能发生的不文明行为,物业公司还须运用好法律手段。一方面将相关法规进行梳理,在小区适当的地方予以公示,并公示出执法部门的举报电话,不仅可以对宠物饲养者以警醒,更能够调动其他业主的监督力量,另一方面,完善小区公共场所的监控设施,让违法证据能够完整固定,让执法者能够轻松调取。如此,饲养大型犬、无证饲养、不带安全链遛狗、纵容宠物随地便溺等违法不文明行为将得到极大遏制,业主之间的矛盾也能够得以化解。
遗憾的是,本次物业不但没有主动依法作为,而是采用违法方式粗暴地禁止业主饲养宠物,这并非解决问题的态度,让事态得以升级,矛盾更为激化。这正是当前不少小区物业法律意识不强、服务意识普遍偏低的集中变现。
我们希望当地物业能够认识到自身错误,积极整改,否则,业主将有权向物业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如果造成了损失,还可以诉至法院讨个说法。更重要的是,各物业公司需要摆正服务者位置,不仅要带头守法,同时,更须在全小区营造守法守规氛围,让法律和社区规范成为所有居民的行为准则,当各方产生纠纷时,习惯性地选择以法律规范来解决问题,使各方得以和谐相处。(舒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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