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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7年开始参与当地的农村公墓建设,廖辉与3个朋友先后投入2000多万元。然而,7年后政策巨变,干杉镇镇政府在没有对墓地资产进行清算和交割的前提下,动用了几百人强制进行接管。市县两级人民法院判决镇政府的行为违法,却没有责令其撤销行政行为。(10月27日《中国青年报》)
农村公墓建设是个新鲜事,地方政府囿于资金状况而吸纳了民资,结果公益与盈利之间无以兼顾,资本逐利与公益诉求之间渐行渐远,由此也成为矛盾的源头。基于此,上级政府实施了新的政策,实行政府主营强制性要求,并由此堵死了民间资本参与的空间,也为干杉镇镇政府进行接管提供了依据。
不过,在未能进行有效沟通,并对民间投资者的投资额进行评估,赔偿相关损失的情况下,采取强制性措施,在程序上有失公正,属于一种明显的违法行为。两级法院都判决镇政府的行为违法,无疑是基于对事实的尊重和对法律的恪守,其间并无不妥之处。同时其没有责令其撤销行政行为,是法院对上级政策的尊重,避免自身的判决引发更大的矛盾。
上级政府的具体行为违法了,理应得到纠正。不过这种纠正未必就应采取撤销的办法,因为如果被撤销的行为,跟上级规定和公共利益不符,那么撤销判决就有失正当性。政府行为违法与是否撤销之间没有绝对的关联,相反的是,其权利的救济之路并没有被堵死,利益诉求人完全可以凭借两级法院的判决,首先向违法机构提出赔偿要求,若未能达到预期目的,还可以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再打一场行政赔偿诉讼。
当然,无论是否进行行政问责,国家赔偿的金额是多少,都要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遵循法治路径,自觉履行其法定责任,在实现更大公益之时,切实维护个体的权利。同时,也要求地方政府从此次事件中,吸取深刻的教训,在实施行政纠错机制之时,不能采取违法的程序与手段,否则其行为即便没有被撤销,然其违法性也逃不脱处罚。
在法院作出相应的判决之后,如何让镇政府的违法行为,最后落脚于对诉求者的赔偿,如何在下一次具体的行政行为中,避免违法行为的产生,给权力套上一个有效的法律笼子,还需要用法治手段作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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