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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2月7日《中国青年报》报道,2月4日,在江苏徐州铜山区法院,我国首例民政机关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开庭审理。法院一审判决,撤销父母监护权,由民政部门担任小玲(化名)的监护人。这将开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新的起点,“标志着沉睡了近30年的法律条款终于被激活,那种面对孩子在家庭遭受严重伤害而无可奈何的局面终将结束”。
尽管我国法律中有“监护权撤销”的概念,比如《民法通则》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但由于大多数国人仍将教育孩子当做“家务事”,外人不好插手,相关职能部门很难及时发现和处罚,这一条款几乎成了“僵尸条款”,有些未成年人也因此未及时得到法律救济。
广州市妇联去年发布的一份反家暴情况调查报告显示,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暴力没有得到足够重视,仅37.5%的受访者认为家长或其他家庭成员打孩子属于家庭暴力行为,很多人仍然认为家长打骂孩子是天经地义的事。以至于现实中出现了一些极端案件,比如有母亲把女儿饿死在家中,有父亲性侵女儿,这给未成年人造成了极大的身心摧残。
正因此,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监护人有性侵害、遗弃、虐待未成年人等七种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等可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判决撤销,并指定其他监护人。
教育在发展,时代在进步,人们对监护权的认识和理解也应与时俱进:孩子是家庭的宝贝,也是祖国的未来,为每个孩子提供必要的保护,是教育发展的必然,也是社会责任使然。如果孩子正常的成长环境和权益受到剥夺和侵犯,相关部门就应该担当起“公共庇护”的责任。
而且,对未成年人的国家保护已是一种世界性做法,比如美国《防止儿童遭受虐待法案》中有明确的“强制报告”制度,即与孩子接触的人员,如邻居、医生、教师、卫生保健人员等,只要怀疑儿童在家庭中可能遭受暴力就可以报告相关机构。
他山之石值得借鉴,警醒和震慑更多“不良监护”,让儿童成长和监护走出“家务事”,外人不该“多管闲事”的误区,为孩子提供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社会环境、法治环境,完善并落实相关的救济制度和规定,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应有之义,某种程度上也是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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