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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日晚上10时多,家住广州白云区的刘小姐带着三岁多的女儿正准备回家,在路上被一只大狼狗连续撕咬,在路人的帮助下才侥幸逃脱。惊魂未定的刘小姐马上报警,没想到派出所值班民警的回复是“那么大的狗谁敢去抓?”(11月23日《法制晚报》)
当市民被大狼狗咬伤,受害人报警寻求帮助,是合情合法的诉求,况且恶狗伤人已经具备治安案件的立案条件,同时,伤人的恶狗在未捕获加以约束的情况下,还有可能对其他的人群构成伤害,警察机关应当受理。然而,民警却回复“那么大的狗谁敢去抓”,无法理解这竟然是一种拒绝的理由。试想,如果逻辑靠谱的话,那么是不是面对穷凶极恶的罪犯,警察就可以退避三舍了呢?
当然,止于批评与问责徒具个案意义。而从民警的态度与选择,依稀可以听闻“警察不敢抓狗”耐人寻味的弦外之音:一是警察不管“狗事”;二是警察管不了“狗事”。当下城市养狗成患,那么多的机构,为何管不了几只烈犬?
广州是国内最早立法管理养犬的城市之一,1997年就制定了养犬管理规定,而2009年更是修订为条例。不过,从两年后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对该条例实施的检查情况来看,存在执法困境,两年执法空白。对此,来自公安部门的解释是,犬只管理存在警力不足和执行行政处罚难的问题。固然,这不是公安机关不管狗的理由,但也表明立法本身存在可执行的缺陷。
事实上,几乎所有的城市对养犬的管理都掉入了立法与执行两张皮的困境,其核心症结在于立法在“管狗”而非“管人”。养犬对城市的危害是多方面的,烈犬伤人更是显性的公共安全隐患。针对这些侵权危害,设置养犬人相应的法律责任,产生了后果,应当配套对应的治安、民事乃至刑事责任,管住关键的少数以及关键的环节,恐怕更有利于监管。
当然,由于受立法依据与权限的限制,地方立法制定的管理手段有限,行政处罚、行政拘留约束不了人,很多烈犬咬伤人大都赔偿了事,无助于矫正混乱的养犬秩序,也不利于执法的作为。养犬立法不能仅仅当成城市的事,要弥补上位法的不足,从治安与刑事法律中“打补丁”,解决好养犬侵权成本低廉和立法无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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