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评论频道民生-正文
蒋 哲:家庭责任 也是社会责任
//www.workercn.cn2015-12-10来源: 长江日报
分享到:更多

  8日,《深圳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征求意见稿)》在深圳市民政局官网上征集意见。值得一提的是,意见稿中提出,将对与老人居住在一起的子女给予优惠政策,适度增加与老人居住在一起的子女的工薪所得税费用扣除额,实现赡养费用的税前扣除。

  赡养费用税前扣除,将社会养老资源投入到传统家庭养老模式中,这是一个突破。作为一项引导和鼓励性政策,它不仅降低了家庭养老的经济压力,促进了年轻人对父母老人的孝心,也让老人切实得到了更多亲情和照顾,无疑是一项良政。

  关于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的讨论,一个基本论调是,我国养老体制还处在探索阶段,整体制度仍不健全,家庭养老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处于主导地位。言外之意是说,有朝一日社会养老方式的健全,等同于养老体制的完善,在这个体系中,家庭养老是分摊社会养老成本的一个方法。

  儿女绕膝几世同堂是很多中国人的幸福追求,许多老人选择家庭养老,并不是因为社会养老机制的缺陷或经济原因,而是出于传统道德观念的选择。这意味着即使我国社会养老体系高度发达,很多人还是会选择留在家中。同为纳税人,在一个公平合理的养老机制下,选择家庭养老的这部分人,没有理由享受不到来自社会的养老投入。

  谈到社会责任,我们首先想到的总是公共服务,我们印象中的社会养老,总等同于福利院、救助站,好像做好了这些就是“制度完善”,其他部分都属于“家务事”。探讨留守儿童问题,我们强调父母责任,看待空巢老人问题,我们强调子女义务,可是对大多数人来说,如果不是生活所迫,哪个父母愿意丢下孩子,哪个子女不想常伴父母?很多家庭问题背后,都有复杂且真实的社会原因,如果取之于民的社会公共资源不能反哺为社会作出贡献和牺牲的家庭,无疑罔顾了公平。

  时下,快速的人口老龄化给传统家庭养老带来挑战,经济模式转型、劳动人口减少带来的许多家庭问题,都对外界支持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长期的看,建立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长期家庭政策和制度安排势在必行。但在此之前,首先要扭转观念,明确社会责任不等于完善公共服务,要让愿意选择回归家庭的那部分人,也能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