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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高于一切,珍视和敬畏生命是人之底线,更是立法和执法的基准线。理论上虽该有此共识,但是,现实中往往也不乏某些不堪的“生如草芥”般幽暗的角落,令人不忍直视。
某些生命生前未得尊严,身后也不曾被体面对待,对生命的轻慢实在是其亲属不堪承受之痛,是社会不堪承受之重。特别提及这点,是因为这两天出现的相关新闻。先看一个消息:“两高:安全事故后阻挠抢救或以故意杀人罪处罚。”(中新网12月15日)这是最高法、最高检和安监总局联合发布会上公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时适用的司法解释,而且这次雷厉风行,昨日开会公布,今日即可执行。这个对待生命的态度,值得点赞。
何为妨碍施救甚至阻挠抢险救援?比如,黑煤窑、黑心矿主在矿难后怕担责,不仅不救,还隐瞒不报,甚至封堵出事矿井,任井下矿工自生自灭。因之致残致死,才追究故意杀人罪。无视法规,违规作业导致人员伤亡的安全事故,就该追究刑责;出事后,隐瞒不报,见死不救,罪上加罪;更有甚者,人工填堵封死矿井,不啻“强行活埋”“毁尸灭迹”,如此丧心病狂的行为,当然涉嫌“故意杀人”。
轻慢生命,其实不分事故前后,只要感觉用砂石封住矿难井口,用钱物疏通关节上下打点封住家属、舆论和监管之口,就可高枕无忧,那么各种对公民生命对司法尊严的轻慢、亵渎就不可避免。事后重惩追责,不及事前预警预防。好在上述司法解释即刻生效,这就是重要的警示。这种危害生产安全的事后追惩的紧迫感,或许应该推广到从生产、安监、交通乃至整体公共安全的所有事故中。
前两日同样频密出现的安全事故新闻中,事故后对受害生命的轻慢也让人深忧,如“王宝强回应家人车祸去世:还有2人举家逃逸”(中新网12月14日);“水电站员工挟尸要价续:当事人离开,站长被停职”。(《华商报》12月15日)
交通肇事逃逸,若非牵扯到明星家人,往往很难引起舆论太大注意。事故确难避免,但事故后的选择极其重要,有多少交通事故的死亡是逃逸造成的?这和上述安全生产事故后瞒报、遗弃甚至封堵致死的“二次矿难”何其相像?王宝强已为激愤爆粗口道歉,还称有肇事者扬言,“找关系就能解决”,后者的狂言如果属实,岂不是又和矿主封口费式有恃无恐的“私了”一样?
水电站闯祸“临时工”已走,但“挟尸要价”的风波并未平息。发现溺亡者几天不报警,却只忙着找“捞尸埋单人”,这个并非无主公共水域的挟尸事件,责任沦陷,再次洞穿底线,也是一次“人性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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