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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二胎政策”开放,生宝宝扎堆。为避免员工集中怀孕,长春一单位定新规:想要孩子,须提前一年申请,单位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制定“员工生育时间表”,避免让员工集中在同一年扎堆怀孕,影响正常的工作。(1月4日《新文化报》)
避免集中怀孕,单位要求生孩子提前一年申请,充满了傲慢与偏见。 求职权和生育权,是每个女性的合法权利。而如今却不幸被一些企业忽视并成为拘囿,显然这涉嫌违法。我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十三条也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女性工作期间的生育,不但不能不顾,哺乳还应享受假期和补助,这是女性生育权不容侵犯的法律依据,体现的是对女性这一特殊性别特殊群体的善意关怀和保护。
诚然,企业可以有自己的苦衷,尤其在“二孩时代”全面开花的大背景之下,更如此。但这一切前提都不当建立在侵犯女性的就业权和生育权的基础之上。“生孩子提前一年申请”涉嫌企业在单方面设置“障碍”,损伤的是符合生育女性的合法权益。更何况,生孩子是个顺其自然的事,即使有员工“生孩子提前一年申请”了,也并不意味着一年后的所谓的“合法时间”就能够保证生出来、生得好。换言之,提前打工作量的“怀孕协议”即使符合企业自己的规定,也在法律上涉嫌侵害女性权益。
“怀孕协议”,请少点傲慢与偏见。现实生活中,一些对女性的傲慢与偏见,并不鲜见。在山东,就有企业提出“3年内不得怀孕,否则将不予录用”的霸王条款,而在南京更有女性因为怀孕被强行辞退的事件。如此新闻,不仅如杂音“污染”着社会空气,更涉嫌违法。其实,优秀企业通常不仅尊重国家法律,更会对女性这一特殊群体进行足够的善意关怀和保护。他们明确知道,企业既有短期目标又有长期规划,而长期规划就必须要排斥目光短浅,因此,他们往往会将落脚点放在未来价值上,表现出来就是将“女性怀孕的劣势”转化成凝聚企业向心力的大好机会,除了给女职工放产假、照发工资外,他们往往还会根据自己单位的情况给予格外的福利补助。这些做法,不仅是简单的关怀,更折射出来的是优质的企业文化。毕竟,从管理学上来说,企业点点滴滴的关爱细节,更能绽放出人性化的光辉。
此外,还有一些招聘企业宁要“男差生”不要“穆桂英”的做法,让人隐隐地感到性别歧视仍是女大学生就业的门槛。同时,在经济大潮涌动和就业压力增大的当前,除了“怀孕协议”的霸王条款外,女性“35岁问题”也成为一道坎,不得不赶着许多女性“改道绕行”,甚至逼着她们“退避三舍”。一位下岗女工的话,就道出了一种深深的无奈:“我的要求不高,可人家总嫌年龄大,你说说,37岁算老吗?”从本质上看,“35岁问题”和“怀孕协议”都涉嫌企业对女性有着傲慢与偏见。当然,我们也呼吁相关部门能与时俱进制定出更加接地气的保护女性权益的措施,以及对相关违法企业的严厉处罚办法,从而让“单位要求生孩子提前一年申请”为代表的“有苦衷但霸道”的条款能被合理合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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