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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汝阳的常姓男子在郑州银行取钱时,少拿走了一万元,这一万元被排在他后面的人拿走了。可是,当他要求调取银行视频时,银行拒绝了,到派出所求助也被拒绝。
光抱怨是无济于事,我们还得从法律上来分析,才能解开症结。
从法律上分析,这一万元属于他的遗忘物,他人拿走这一万元,属于不当得利,常姓公民有权要求其归还,在这个层面上讲,这是一起民事案件;如果他人拒绝归还,根据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构成侵占罪,那么,这就是一起刑事案件,常姓公民可以要求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但是,从银行的角度来讲,要调取银行的视频必须由司法部门进行,这符合银行部门的规定,也符合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因为,如果谁都可以随意调取银行的监控视频,那么,银行的秘密谁来保护,客户的个人隐私又由谁来保护呢?
站在派出所的角度,似乎也没有错。因为,他人拿走了常姓公民的钱,这属于不当得利,属于民事案件,这公安机关不好插手民事纠纷。即便常姓公民找到拿走钱的人,他拒绝归还这一万元钱,涉嫌侵占罪,但侵占罪也只是自诉案件,这案件由常姓公民直接向法院起诉,公安机关也不好介入。
如此看来,常姓公民只剩下最后一条途径,向法院起诉。但是,法律明确规定,起诉的前提是“有明确的被告”,然而,这常姓公民连谁拿走了他的钱都不知道,他如何确定谁是被告呢?当然,法律也规定公民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去调取证据,但是,这种申请一般是在法院正式受理案件后在庭审之中,常姓公民的起诉恐怕得不到受理,他又如何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呢?
看来这一问题是无解之题,其实也不是。关键要我们的司法部门积极作为和法律的修改完善。例如,当常姓公民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鉴于这种特殊情况,可以发出调取证据函,帮助常姓公民寻找拿走钱的人。有关司法解释也应当明确规定,对于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无法确定被告时,法院应当协助当事人调取证据,以解公民燃眉之急。其次,对于侵占罪的规定也应当修改,例如对于侵占罪可以规定为公安机关有权介入侦查,帮助当事人提取证据,但是,是否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由当事人自行处理。如此,常姓公民向派出所报案后,派出所也可以以涉嫌侵占罪立案,协助常姓公民找到拿钱的人和追回遗忘的钱。
估计类似常姓公民这样的遭遇并不在少数,希望有关部门能认真重视这种现象,加快法律的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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