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评论频道民生-正文
推动农民工尘肺病问题的制度性解决
光明网评论员
//www.workercn.cn2016-03-04来源: 光明网
分享到:更多

  今天(3月3日)有媒体报道说,九三学社中央医药卫生委员会和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大爱清尘基金联手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善举基金,于昨天组织召开了推动解决农民工尘肺病问题的议案和提案座谈会。

  据媒体报道,专家、学者、研究者和医疗工作者都指出中国所面临的农民工尘肺病问题的严峻性:600多万尘肺病患者正逐渐进入尘肺病后期,其治疗和死亡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必须从制度上寻求解决。相关报道称,从座谈会上透露出的消息表明,近年来,中国尘肺病持续高发,每年整体发病人数逐步上升,且呈现出发病年龄缩短的趋势;国家卫计委根据已有统计发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共报告职业病29972例,其中尘肺病26873例,占89.66%,也即在所有职业病中,尘肺病约占90%;另有统计数据表明,在尘肺病患者中,农民工占95%.这就意味着,中国的职业病问题的核心是尘肺病问题,而尘肺病问题的核心是农民工尘肺病问题。

  尘肺病是“权利病”,是农民工劳动(保护)权利遭到忽视乃至无视的结果。像中国这样在十几、二十几年时间内,集中累积了数量如此庞大的尘肺病群体,这种现象在几乎所有国家的经济起飞阶段中,都为仅见。从工业化先发国家的历史看,近代以来,当尘肺病成为职业性病症之后,相应的劳动保护性措施也随之产生。不仅如此,相关劳动保护措施的标准提高迅速,并成为资方必须提供和履行的强制性标准,一系列包括尘肺病在内的防止职业病产生的劳动保护标准也成为国家法律。

  正是有了这一系列严格的劳动保护标准和相应的法律,尘肺病早已成为工业化先发国家的罕见病种。在工业革命的发源地欧洲,尘肺病在19世纪末就已经被消灭殆尽;美国工人罹患尘肺病的病例,还在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普遍建立之前的1930年代就已绝迹;而日本出现最后一例尘肺病的时间是在1970年……总之,尘肺病并非不可防范之病,其相关劳动保护措施的成本也并非为资方不可承受之重,其中关键在于相关劳动保护标准的建立、实施和监督。欧洲、美国以及世界上其他国家解决尘肺病问题的通行做法,就是在国家层面上出台相关劳动保护措施的标准,并由国家专门机构督促实施、监督检查,由此以国家强制力从源头上消除产生尘肺病的生产条件,以法律和市场的手段逐出那些无视劳工权利、不顾劳工死活的生产经营者。

  从中国的现实出发,解决尘肺病问题、特别是解决农民工尘肺病问题的基本出路,乃在于国家层面的政策性的病患救助制度的建立,以及在宪法、法律以及各项专门规章制度层面的对病患产生的刚性遏制。今年1月2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十部委已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这个《意见》是制度化解决尘肺病问题的开始。而上述有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尘肺病农民工代表以及专家学者参加的座谈会,正可以借助国家制度化建设的重要工具——“两会”,来推动十部委《意见》的落实,把患病和潜在患病人数众多、由此产生的社会问题巨大的尘肺病救治、救助以及阻绝其再增的问题提升到国家层面,由此建立政府与社会联动模式,从制度化解决的角度推进尘肺病的预防与消除。农民工尘肺病问题的制度化解决刻不容缓。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