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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需要靠公信而立
刘雪松
//www.workercn.cn2016-03-11来源: 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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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千呼万唤的慈善法草案,终于提交到了全国人大会议审议。不出意外的话,这部在一审和二审稿中,许多条款曾经受到业界和学界诸多批评的草案,应该有了明显的完善与改观。民众对这部法规,已经期待久矣。

  慈善法草案,从2009年动议到今天,已经过了7个年头。当时中国的慈善捐款达到了顶峰,社会的慈善热情呈现出井喷的状态。此中有2008年汶川大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的客观诱发因素,更主要的还是社会财富的快速提升之后,社会各界的慈善热情日益勃发。当时有一种声音认为,中国需要一部慈善法,解决“中国人会不会做慈善”的问题。那时候民众都有一股子热情、热血,甚至有钱不知道往哪儿捐。但今天这个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很多人是不敢捐、不知道往哪儿捐了更让人放心。

  慈善事业这几年社会诟病很多,行政摊派、诈捐、利用慈善之名行骗等,严重违背、伤害了慈善精神。但是回过头来审视这些乱象,我们不难发现,这些都是慈善事业的秩序问题所造成的。而秩序之乱,又与慈善事业的公信力受损有关。它表明,民众的慈善热情没有降低,而是渠道多样化了,点对点的捐赠方式更多了,目的是希望自己的捐赠,能够直接帮到需要帮助的人。

  事实证明,公信力的伤害,最终伤害的还是这个社会真正迫切需要得到爱心帮助的困难群体。公信力受伤,这个群体便是雪上加霜。

  今天的慈善法,它的诉求点就不再像以前那么简单了,它需要解决的是慈善事业的健康、规范和有序问题,也就是公开、透明、有效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社会的慈善热情不会受挫,才能把民众的慈善信心进一步地激发出来,才能保证慈善事业的动力和可持续发展。

  慈善的最高境界,不是施舍,而是一种生活方式。但是我们离这种生活方式,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怎么走?靠法治,而不是简单地靠良心去引导。这次两会在讨论慈善法草案的时候,许多代表委员对“共享发展成果”这个概念的意义说得比较透,对从法治的层面解决针对性的个人募捐、网络募捐等个案关注度较高,这些都非常需要,慈善法草案中应该必不可少,但是解决这些问题,还需要一根主线来串,也就是要抓住问题导向,抓住起决定性、关键性作用的纲。纲举,才能目张。这个纲就是公信力。就是要解决捐得放心、捐得安心的问题。公信力的问题解决了,立法上技术层面的事就能迎刃而解。慈善法把整个社会这个方面的心理障碍消除了,其他事情都好办。

  慈善的公信力,是慈善事业的生命力所在。它应该成为慈善法草案立法的终极诉求。这个草案,既要解决会不会做慈善的问题,更要解决慈善的热度问题。既要解决捐赠者的问题,也要解决慈善机构的监管机制问题。既要达到扶贫济困的目的,也要体现公开透明的诉求。既要给民间慈善设限,更要给官方慈善机构定规矩。依靠公开透明的公信而立,慈善法才能立得住,靠得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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