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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努力打造平安校园,既要防止外来的伤害,也要防止内部学生之间的伤害。如何做好这件事?教育部部长袁贵仁提到:“要加强依法惩治。我们要建立健全校规校纪,国有国法,党有党规,校有校纪。同时,我们还要通过修法、释法,让这些恶意的造成重大伤害的欺凌者,受到纪律、法规、法律的惩治,担负起他们应当担负的责任。”
近年来,我国校园恶性暴力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已经成为社会毒瘤。我国并没有出台专门针对校园暴力的法律法规,而是对未成年人犯罪主要依据“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未满14周岁的人实施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不认为是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先来谈谈这几日的一件“旧闻”,该事件折射的公平失准正义失真的行为与当前的许多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有着惊人的相似点。这是2009年的新闻,根据当年黑龙江电视台的报道,当地的两名13岁的男生小李和小魏,竟然强奸了一名大他们5岁的女生。之后,这两名在很多人看来“还是孩子”的男生,因为害怕被受害者指认,竟又向受害者身上泼汽油,打算烧死受害者!幸运的是,受害女子捡回了一条命,但还是被烧成重伤,并被严重毁容……
这个事都不能当成新闻了,不是因为时间的原因,而是因为如此恶劣的事情却鲜有人知道,我倒是曾经看到过,是多年前别人以控诉和爆料的形式进行传播,只不过那个时候的舆论场还不如现今的这般成熟,舆情事件一经点燃便迅速扩散。离当年“两名13岁男生强奸女生并欲故意杀害”的事情过去也将近七年了,这件事对于当地来说,无疑是耻辱的,对于这个社会来说,也是巨大的耻辱。有些人想要摆脱耻辱,自然选择了“遗忘”,可是伤害会再次到来。
当时法庭的判决至今也足够让人震惊:因为二人作案时都未满14岁,所以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两人全都被免于刑事处罚,最终就这样被释放了……如果当时,那两个男孩冲到受害者家中杀害了受害者一家人,请问会怎样?在我看到的许多版本里,受害者们最害怕的就是这种情况。
法律如果只是保护了施害者,而不能给被害者以公平公正的交代,那么这个法律就应当修正。如果坚持不变,当矛盾到达一个临界点的时候,受到法律“危害”的人们都将联合起来反抗,善民将被法律逼成暴民。这是现实的严峻的考验。一些同志不妨再好好看看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的相关论述,一些媒体也要好好斟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舆论监督”的相关表述,大家都应该好好反思自己要做什么,怎么做,如何做更好。
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再看几年前甚至十几年前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人们不仅是愤怒,更是悲哀,以前就有的“苗头”现在却也始终没掐掉。国内对于此类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依然无计可施,无法可制止。随着未成年违法犯罪比例愈发上升,随着青少年犯罪倾向愈发凸显,恐怕真正感到危机的不只是普通公众了吧?
我们中的很多人更多时候是将这当成一种“戏说”,虽然就是那么发生了,但是他们更愿意当成八卦来听。当有的小孩子因为仇恨一个人说出“我要杀了你”或者是拿着刀要去“打架”的时候,这些旁观者也只是把这当做一种“小打小闹”的玩笑。因此哪怕真的发生了恶性后果,很多人多半也是不会反省的,不会反省他们的错误观念“帮助”了这些罪犯。
我要问的是,假如被害的是你的孩子,你还愿意放纵罪犯吗?
曾经,当然现在也依然有那样的一拨人,希望我们能够从伪善的道德制高点去宽恕这些恶性犯罪的未成年人,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摆出一副道德至上的面貌,你要不从了他,他就要拿起语言文字去攻击你,去污蔑你,去击败你。用网民的无奈和吐槽那就是“拜托!你不同情受害者也就算了,还帮着施害者继续加害社会,这是几个意思?”
施害者的生命高贵,被害者的生命就低贱吗?前几天安徽曝光了一起“高三男生给女同学下‘春药’”的事件,当地警方觉得这是闹着玩,学校同学更是觉得没什么大不了,还有些人觉得被“下药”的女生不该把这事曝光。请问你讨厌一个人,那么别人对他所犯下的罪恶就成了那个人的“罪有应得”吗?我难以认同,我更难以认同的是我们的社会居然要将这样的价值观当成一种可以为之一辩的存在。
同样是在安徽,五年前发生的“16岁合肥女生被泼硫酸毁容”的事件也是引起了社会的恶劣效应,因为施害者也是未成年人,受到的惩罚并不可怕,比起受害者在难以为继的治疗和指责声中一直坚强活到现在,施害者的“活着”真的是享福了。
还是那句话,假如被害的是你的孩子,你还愿意放纵罪犯吗?
曾经听闻有的战场上,一些八九岁的孩子都懂得如何杀人了,那是多么血淋淋的描述,让人不寒而栗。罪犯就是罪犯,和他们的年纪无关,罪恶就是罪恶,和他们是否“无知”无关。让该受到惩罚的人受到应有的惩罚,给社会一个交代,维护法律真正的尊严,这才是我们应当做的。“14岁以下不承担法律责任”是立法者在1979年设立的,时代不同了,有些东西要顺应现实和民心,建议修改《刑法》对未成年人特别是14岁以下不承担法律责任的量刑处罚规定,提高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成本的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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