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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娜娜案在假“王娜娜”被解聘,9名责任人受处分后似乎意味着“此案已结”,舆论也平息了。但在笔者心里,总是会不自觉的将四川阆中公审非法讨薪者与王娜娜案责任人被问责两件事不自觉地联系在一起,并闪过一个疑问:讨薪碍了公权力的眼遭公审,公权力乱作为侵犯了具体人的权益却为何只是轻描淡写受到警告、记过等行政问责?
对处理与问责结果,王娜娜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并没有说明事情的来龙去脉,并表示将维护自己读大学的权利。王娜娜的“不同意见”,也让笔者想到了不久前呼格吉勒图冤案追责结果公布后其父母“挺痛心的”的反应。为何这样的问责结果,总是轻描淡写地将“行政问责”的盾牌拿出来,总是关起门来“内部化”?为何总是照顾不了当事人的权益与公众的情绪?为何在公权力对待公权力的上总是见不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惩的决心与行动?
为何一些公民的过激行为总是会判定为“妨碍公务罪”,而一些公务人员的行为无论性质及影响如何恶劣总是难以抵达“职务犯罪”呢?要知道,公民的过激行为可能并不知道其行为本身与法有什么不容之处,就如讨薪民工的过激出发点是提出合理要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就其本意而言,是否构成“故意”仍有巨大的讨论空间与回旋余地,所造成的“妨碍公务罪”的客体亦是模糊的。此外,“公审”与“定罪”也会让“非法讨薪”背后的公权力不作为受到忽视。但是,公务人员的乱作为、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之便、玩忽职守都是明知故犯的,是知法犯法的,其所伤害的客体是实实在在的个体的合法权益,甚至是生命。
不仅只是王娜娜案与呼格吉勒图案,很多的公共事件在舆论的质疑与追问下,最终都会以问责相关责任人收场。这样的问责,只是为平息舆论,给舆论一个交代而已,而并非或不全然是出于惩治公权力的不作为与乱作为。
在制度设计中,问责原本是工作落实、职能发挥的保障。只要对每一个加强某项工作的意见、办法进行分析,都会有对行动不力、工作不力、乱作为的给予问责的规定。问责必然指向党纪处分条例和行政问责处理办法,同时也应指向刑法,这样才符合从严治党及依法治国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核心要义,才体现出依法行政的基本精神,也才能充分凸显法治的严厉,捍卫党纪的严明。
虽然说纪严于法,但是严是严细处、小处,将党纪挺在法律的前面,目的是为了保护干部、爱护干部,防止干部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可以说,强调党纪的严明,在于防微杜渐,在于避免让小事小节的量变转变为走向违法深渊的质变。对于构成职务犯罪的,必须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并不能将纪律处分、行政问责当作对违法犯罪事实的掩盖,试图大事化小,这样反而是对法治的践踏,更是对党纪的轻视。
公审与定罪诸如“非法讨薪者”,只怕在希望广大民众以此为戒的同时,也塑造了公权力高高在上的形象,更有几分为不作为撑腰与洗白的意味。而对一些俨然已构成职务犯罪的行为只是给予轻描淡写的党纪与行政问责,更像是公权力在为违法乱纪行为兜底。殊不知,正是在这种反差之中,消解着公众对公权力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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