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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小炒店铺因“最”字引来了20万罚单(3月24日《钱江晚报》),虽有《广告法》撑腰,执法看似理直气壮,但是小店铺的身份与高额的罚单的对立总会让我们陷入对处于弱势一方的被罚者的同情中,而对执法是否过重产生争议。
这样的悲情或同情在“人人平等”的法律面前其实是无能为力的。在该不该罚、如何罚的问题上,有关监管部门也专门召开听证会,从目前来看,似乎也没有太多的回旋余地,面临处罚恐怕即将成为事实。
杭州方林富炒货店,不仅有着几十年的经营历史,其“杭州最优秀的炒货店”的广告招牌语也打了很多年了,这从一些旅游网站上游客对其点评可以看出。如笔者搜索到一条2009年的点评:“杭大路上的名店了,据说开了十几年,最牛的是竟然自己打了个招牌:杭州最优秀的炒货店。”
新旧《广告法》对广告中禁止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规定是一致的,只不过由原来的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移到了新法第九条第(三)项。但是,由于过去的处罚力度太小,不仅商家不以为意,连执法者也不愿管,不愿主动作为。“杭州最优秀的炒货店”广告招牌已经打了多年,执法却视而不见,不作为让旧《广告法》中关于禁止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规定成为“稻草人”,同时也导致了商家“存在极为合理”的认识偏差,甚至造成了与广告无涉的错觉。
新《广告法》处罚力度的加大,让商家、公众与执法者对其的关注随之增加。处罚不同、关注不同、态度不同,形成了在旧《广告法》环境里一个打着绝对化广告语的店铺多年来没有事,新《广告法》施行没多久后便遭罚的执法反差。这种反差对执法活动及执法环境构成了讥讽,也同时让新《广告法》陷入尴尬。试想,倘若执法部门早介入、早处罚、早教育,哪怕是对同类型的一些商户进行了处罚,也定会产生一定警示教育作用,这家炒店也就不会面临今天这种尴尬局面,也就不会有那么多随处可见的绝对化广告语肆意横行。
在笔者看来,如今看似理直气壮的执法处罚,其实是把过去没有清算的旧账拿到新的法律条文中来清算,从这样的角度看,对炒店的处罚是不是可以有探讨的余地?
此外,倘若这家炒店的老板自身法律意识强一些,在新广告法施行后及时对其广告招牌加以整改也就应当能摆脱重罚的厄运。要知道,当初新修订的《广告法》实施前及实施初期,围绕“极限用语罚款提至20万起”有各种各样的解读与宣传,也一度成为舆论热点,炒店老板不可能没有注意到这样的舆论热点,倘若自身敏感一些,主动更换了广告招牌,大概也就不会走到今天这一步。可以说,造成这样的局面也有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的因素。
希望杭州方林富炒货店因“最”被罚事件能给更多不以为意的个体商户们带去一些警示,也希望监管执法部门能正视过去的不作为,用“整改”的心态与行动,用“弥补”监管执法纰漏的人性化举措,找到新旧《广告法》之间恰当的衔接点。倘若只是一味冷冰冰的执法,只怕会给人以执法为利往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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