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三年前,冯先生以233万元的价格购入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松岗西路的房产一套,交易完成并成功过户后,适逢国家楼市新政出台,房价飙升,没想到房子过户几个月后原房主多次向广州市仲裁委员会提出《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以及返还房屋的仲裁请求,但被驳回。其后,原房主又在2014年以交易显失公平为由提起仲裁请求,广州市仲裁委员会2016年3月1日作出裁定,变更《存量房买卖合同》交易交割为2774683元,冯先生支付房屋差价444683元。(4月11日《新快报》)
卖房申请买家补偿,这本无原罪,关键看此类申请,有无证据支撑,是否符合法律要求。以广州为例,这套房产原房主的申请,与契约精神相去甚远。其一,其父母已去世,产权交易的详情,已无从得知他父母的真实态度;其二,原房主说父母当时不知市场行情,但根据广州市仲裁委员会2014年有关该房的仲裁显示“没有证据证实原房主对交易过程和交易价格存在异议”。在这样的背景下,单方面要求现房主补齐房屋差价,既违背市场经济交易原则,也践踏了法律尊严。
而更加重要是同一家机构——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在两次仲裁中的前后矛盾。根据2014年的仲裁,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并不支持原房主的合同无效要求。但到了此次仲裁, 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却又认为,“因申请人马某和牟某在签订合同时处于劣势,缺乏经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也就是说,在这家机构看来,房屋合同还是有效的,只是你买房得了便宜,还是退给卖房者吧。
这就好比曹雪芹笔下的“葫芦僧乱判葫芦案”,本来,房屋买卖纠纷,就合同而言,只有两种性质。一种是合法有效,一种是非法无效。而从新闻看,无论是广州市仲裁委员会2014年的仲裁,还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都不支持合同无效。那么,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依据什么法律要求现房主补齐房屋差价?
判断交易是否显失公平是一门技术活。仅从这一次房屋价格而言,虽然这房子当时售出的价格低于2014年的房屋市场价,差额大约44万多元,但买卖双方在过户之前并没有异议。更何况,你当时是否知道市场行情,还得有证据支撑。如果说一个人在房价飙升后,就可以以诸如不知市场行情等理由,要求对方补齐差价,那么今后,二手房还有谁敢买?因而,广州市仲裁委员会须为两次仲裁的矛盾之处,向公众给出一个交代。
中国青年报:“买房后悔权”不能传递不切实... 2009-06-11 |
法制日报:质量与诚信后悔权落地的门槛 2009-06-11 |
解放日报:何必担心后悔权被滥用 2009-06-22 |
法制日报:质量与诚信后悔权落地的门槛 2009-06-11 |
中国青年报:“买房后悔权”不能传递不切实... 2009-06-11 |
解放日报:何必担心后悔权被滥用 2009-06-22 |
别让神回复成了隔心墙 2013-08-13 |
审判“房姐”,“房”事仍需回应 2013-09-25 |
房子降价“咕咚”来了? 2014-03-25 |
王云帆:对强拆立案侦查不必上级责令 2016-01-11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10120170038)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1630) | 京ICP备11015995号-1 | 联系我们:zgw@workercn.cn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广媒)字第185号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2008-2022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