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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费纠纷案 所涉及的两大问题
洪绩
//www.workercn.cn2016-04-27来源: 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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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金宝怡庭小区停车费纠纷案,日前在越秀区法院开庭审理。这也是去年8月广东放开小区停车收费价格引发诸多纠纷以来,首个小区业主状告物管乱涨价案件,其判决将会形成示范作用。法院将择日再审此案。(4月26日新快报)

  此案争议点集中在开发商是否拥有小区车位产权、是否有委托物管公司调整停车收费标准,停车服务费(部分比例)是否属物业服务费的内容,是否受物业管理条例限制等几个方面。说到底,案件涉及的正是不少同类纠纷争论不休的两个核心问题:小区车位产权到底归谁所有?物管是否可以任性提价?

  就产权而言,原告业主坚持,地下车位产权并未进行产权登记程序明确产权,地产开发商不能据为己有。被告则称,车位属于建设单位,故物管受产权人委托可以调价。

  不难看出,车位产权归属或是官司输赢的决定性因素。因为如确定车位无确权,就应归为业主共有产权和产权不明晰的车位,调价按规定则应经“双过半”业主同意,而非开发商和物管单方面一手遮天。只有产权完全属开发商的车位,才可实行市场调节价。

  小区车位产权归属于谁,停车费是否属物业管理费一部分,车位收益如何分成和使用等争议有待法律的裁决。根据《物权法》规定,居民小区的公共场所、绿地、道路、停车位等,原则上属于业主共同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能侵占。即便车位产权归属开发商,实行市场调节价也并非可随意提价,而要依照法律法规程序进行。如果开发商和物管只是一味站在强势的思维想调就调,完全不理会业主诉求和意见,显然有悖停车费改革的初衷。

  值得关注的是,为什么会出现一名业主与开发商和物管孤军作战,根源就在于小区没有具法人地位的业主委员会。统计显示,广州约八成小区无业主委员会。这不仅不能实现业主自治,业主与开发商和物管的博弈也只能是呈散兵游勇的形式,而无法形成抗衡合力。这是此起事件的一个警示。

  可以说,只有组建具备法人资格的业委会,才能改变业主弱势地位,而与开发商和物管处于对等地位。这样才利于减少因开发商和物管的傲慢而与业主产生难以调和的矛盾冲突。

  在此案中,原告业主认为,小区停车优势不可替代,不能任由开发商垄断定价,被告却抛出“认为定价过高可以到别处停”的论调,有强词夺理之嫌。《物业管理条例》明确,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但现实是,很多物业公司都是开发商的子公司,根本不经市场招投标,可谓“肥水不流外人田”。由此而致业主只属开发商和物管“管理”对象,无法“当家作主”。包括小区赢利项目如梯间广告、车位停放等,业主根本无知情权和参与权。正因如此,物业公司账本不公开而以“车位亏本”为由提价,业主也无从得知真伪。可以说,停车费纠纷不过是小区诸多矛盾激化的一种表现而已。

  由此观之,在业主与物管发展到对簿公堂以及不少小区业主维权而与物管矛盾激化的背景下,健全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推动所有小区成立业委会成立,明确那些属于共有物业以及执行地下停车场收入应有1/3缴纳为物业管理费等规定,实际上已经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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