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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重庆巴南区的廖女士上个月和朋友报了昆明、大理、丽江双飞六日游的一个旅行团,团费只有300多元钱。旅行社方面称,这380元的旅行团团费,不仅包括了机票,还有在云南的吃住行等费用。廖女士以为捡了便宜,然而令她没想到的是,自己和朋友在旅途中的被导游强制消费超过了10000元,不仅如此,整个旅团还被导游谩骂“没良心”。(5月16日《重庆晨报》)
不用猜,不必想,正如看到这则新闻后的许多“事后诸葛亮”们所说,重庆廖女士等人自以为捡便宜报的这个“低价团”,肯定是一个“羊毛出在羊身上”的“超级购物团”——如果没有旅途中的大量购物来作弥补,那推出这种“低价团”的旅行社和导游,肯定是要亏得连西北风都喝不上了。
坊间称之的旅游“低价团”,其业内的叫法是旅游购物团。确如上述事件中的丽江接团导游所言,重庆到云南的非购物团在5000—8000元左右,这种价位的旅团,即使不买东西,导游也不会说什么;而那种1000元左右甚至1000元以下的旅游团,则肯定是购物团,像寥女士那样几乎“白游白玩”的超低价,更该叫“超级购物团”了。其言下之意已昭然若揭,如此便宜你还真会报团,岂不是“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了?
有道是“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对于一看便知的“购物旅游团”,重庆寥女士等人还自以为运气极佳、欣然报名,网络之上、跟帖之中,俨然也是一片“贪小失大”“自作自受”的揶揄嘲讽之辞。而这样的观点看得多了,我却很不以为然。一则作为一个健康安全的消费市场,原本不应让消费者在选择各种服务时,还要戴着“放大镜”去分析判断其中是否有诈;再者,如果相关的法律法律和监管部门说一不二,整治不合理的陷阱式“低价团”,就应该允许并鼓励公众来假装糊涂地“明知故游”。
我们说,市场经济也是一种诚信经济。那么好,既然你旅行社煞有介事地推出了“低价团”,就必须言而有信、说到做到。否则的话,一来是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二来也对其他同行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所以有明眼人就说了,这样的猫腻经营若换了在国外出现,看你设局下套的不被罚得血本无归,甚至倾家荡产。由此而论,听闻个别消费者“不识水深”或者“贪图便宜”而遭坑挨宰之后,人们不是“同仇敌忾”地抨击无良经营者,反倒纷纷取笑其“飞蛾投火”,这种心态和思维岂不怪哉。
可以毫不含糊地说,要使旅游市场回归风清气正,让那些弄虚作假、强迫购物的“低价团”,时刻面临血本无归的巨大风险,理应成为一种管理的常态。而事实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这也等于为消费者的“明知故游”,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换言之,消费者参加了“低价团”后,却绝不接受各种各样的强迫购物,这何尝不是釜底抽薪,有利于根治“低价游”的一种可行之策?
培育市场的诚信风气,应当认可消费大众的“你若不仁,我便不义”。所以,驱逐假货无妨鼓励“知假卖假”,而整治屡见不鲜的“低价团”,则未必不能支持消费者的“明知故游”,如果不法经营者敢于刁难或抛弃旅游者,就绝对让其付出更大代价。如此“严管”,何愁不出“奇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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