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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1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促进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更好满足群众消费升级需求。除提出推进“品质革命”外,此次常务会议要求强化监管,建立企业黑名单、惩罚性巨额赔偿等制度(5月12日《每日经济新闻》)。
惩罚性巨额赔偿,是针对有重大影响或主观故意的行为,要求行为人赔偿数额远远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其目的在于充分起到警示作用,防止行为人再次进行类似行为。
作为一项私权利救济机制,惩罚性巨额赔偿在英美法等国早就有之,且多用来处罚强势的大公司、大企业。如1999年,美国通用汽车公司被加州一法院裁定,向2名妇女和4个孩子赔偿49亿美元,理由是该公司明知油箱存在问题,但为了利润却不修改。麦当劳也曾因咖啡烫伤一位老太太,法院判决其赔偿270万美元。这类惩罚性巨额赔偿,并非消费者追索或需要那么高的赔偿,而是法院认为,像通用、麦当劳这类跨国大公司,若不予以惩罚性巨额赔偿,对他们丝毫没有惩罚意义。
反观我国,在民事赔偿责任中多为补偿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条款较少,进行惩罚性赔偿处罚的案例更少。由于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的长期缺失,我国形成了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远远低于守法成本的尴尬现实。地沟油、瘦肉精、僵尸肉……诸多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屡禁不止,再多的查处曝光案例,也不足以撼动后来者疯狂逐利的“雄心”。过低的处罚,甚至可能造成执法部门“放水养鱼”,与违法企业结成利益同盟,执法就是为了收取一点罚款。
要改善消费者维权无力、不法商家有恃无恐的局面,急需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对那些严重危害老百姓生命财产安全的食品、药品、化工等领域的违法企业,就是要将它们罚得血本无归、倾家荡产。最严厉的制度,才能促生出最守法的企业家,才能约束出最具有竞争力的企业。以惩罚性巨额赔偿让违法企业树立起对消费者的尊重,才能实现对法律法规、对市场经济的敬畏。
希望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早点走进现实,实现民事赔偿制度的重大突破。对于消费品的公共安全,相关部门要有等不起的紧迫感、慢不得的危机感、坐不住的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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