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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牵头法院、公安、司法出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依据这个《办法》,在慈溪市,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在其刑满释放后或者假释、缓刑期间,通过发文各单位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随时查询。
如果说性侵行为是禽兽所为,性侵未成年人则是禽兽不如,因此,对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进行严惩无论从人伦、道德还是法律上都说得过去,不存在困境,不必拿什么权利说事。现实中,我们对这类犯罪的惩戒不是太重,而是相反,太轻太宽容了。
大家还记得“嫖宿幼女罪”吗?1997年刑法修订时成为独立罪行,立法本意是重视与保护,良好夙愿却没有实现。“嫖宿幼女罪”非仅没有遏制这类恶行,反而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卖淫团伙引诱和强制未成年女童卖淫,也让更多的不法分子将罪恶之手伸向未成年女童。直至2015年8月,备受各界争议的“嫖宿幼女罪”才在刑法规定中被删除。法律保障尚且如此尴尬,遑论道德惩戒?
一位朋友曾闲聊起他在美国的经历,他曾去一别墅区找朋友,进门处有一位保安,大约50多岁,满脸殷勤和笑容,礼貌地欢迎来客,让人特别温暖。朋友却告诉他,这个人是个“危险人物”,他以前有过性犯罪。他问朋友:“你怎么知道?”朋友打开一个网站并告诉他,这个人的名字、相片以及犯罪情况,都公布在这个地区的网站上,以提醒人们注意。在一个视个人隐私为生命的国度,性侵者个人信息却被毫无条件地公开,让公众可以轻易找到,可见美国如何对待这类犯罪。
公开性侵者信息(尤其是多次犯罪或性侵未成年人者),对其本人是一种“附加刑”,惩罚与防止再犯并举,对有同类犯罪倾向者是一种警告,对社会福利是一种增进,这个真可以有。美国有35个州设立了专门网站,公布性犯罪者名单,且大多数带有相片和个人信息。还有20多个州通过了法律:危险性大的性犯罪者出狱后,都要戴上GPS脚环和手环,以便于警察24小时进行监督。如果他们自行解开GPS,会马上遭到逮捕。相形之下,浙江慈溪此举还算客气。我比较担心的问题有三:公开个人信息的做法需不需要更高层面的法律确认、慈溪市有没有相应立法权、如何操作才能恰到好处?毕竟,实体正义不能伤害程序正义。
由浙江慈溪做法说开去,可否考虑在更高层面推动此事?法律确认、制度完善、全国推开,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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