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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呵护孩子须有更多温度
许辉
//www.workercn.cn2015-05-29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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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检5月27日发布的《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首次将检察机关的司法保护对象,从以前的刑事检察工作中的涉罪未成年人,扩大到未成年被害人以及检察机关办理所有案件过程中涉及到的未成年人。(5月28日《新京报》)

  “六一”快到了,最高检出台的八项措施,犹如一个大礼包,让人看到了司法呵护孩子的更多温度和广度。

  在以往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中,重点聚焦在涉罪未成年人身上,意在帮助“迷失的孩子找到回家的路”。尽管检察机关公布,去年坚持对未成年人犯罪少捕慎诉,不捕率为26.66%,不诉率为7.34%,但是未成年人犯罪仍然持续高发,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的工作任重道远。动用司法提早介入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以更多的司法案例警醒人、防范未成年人犯罪更是势在必行。

  然而,涉罪未成年人并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全部,在公众看来,所有的未成年人都应在司法保护的视野之中。公众从去年接连发生的广西“9·26”小学生被砍杀案、江西弋阳县砍杀小学生案等案件中,看到了犯罪分子人性的泯灭,也为那些被害的孩子成为犯罪分子报复社会的对象而感到心碎胆寒。此外,还有众多的性侵少女案、猥亵儿童案以及家庭暴力案等,都给社会敲响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警钟。司法毕竟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和被动性,要保护未成年人不被侵害,家庭、学校、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有大量的工作要做,但并不表示司法就可以置身事外。

  在众多的针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中,公众期盼司法机关既要严厉打击犯罪分子,使其罪有应得、震慑一片;更期盼能保护好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联合学校、家庭等,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进行心理疏导,使其隐私不被泄露、名誉不受损害,尽快帮助未成年被害人走出心理阴影,恢复正常生活。尤其是在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猥亵等案件中,希望在对外公布的法律文书中使用化名、审理时不公开开庭等,能够严格保护被害人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避免案件办理的过程使其遭受“二次伤害”,尽量避免给其成长道路带来更多不必要的障碍。

  相较于司法保护涉罪未成年人以及未成年被害人较为完备的规定和措施而言,还有一个未成年群体很容易被忽视,那就是犯罪嫌疑人被控制后其家中无人照料的未成年人,司法要不要为他们做些什么?

  尽管实践中这类案件并不太多,但是即便只有一个,对涉及到的孩子而言,其遭受的打击不亚于天塌地陷。这些孩子也是无辜的,法律没有规定司法机关在此种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但是司法的善意不允许忽视这些孩子的存在,应当在控制好嫌疑人的同时,安抚好孩子的情绪,跟当地基层组织、民政部门妥善安顿好孩子的生活。去年人民法院报就曾报道湖南岳阳中院法官看望住在儿童福利院的鹏鹏,他父亲因故意杀人罪被执行死刑,母亲因犯包庇罪被羁押。

  保护孩子的法律条文是死的,但执行法律的司法是活的,应如“守护神”般,针对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针对涉及的每一个孩子的具体实际,用司法的温度呵护孩子健康成长。最高检的八项措施只是一个指引,更多的具体工作考验着司法机关保护孩子的能力与睿智,也考验着司法机关对孩子的保护诚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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