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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对夫妻分居多年,丈夫起诉到玄武法院要离婚。法院一审判决不准离,近日,法院在微信公众号将判决书公布出来。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判决书不仅从冰冷的法理上判决,还从情理方面,劝夫妻俩珍惜来之不易的缘分,“亲要见面,爱要用心。相爱一辈子,争吵一辈子,忍耐一辈子,这就是夫妻。”有网友称它为“最温情判决书”。(6月25日《现代快报》)
该法官这一举动引起了网友的热议。不少网友认为,法律要讲究严肃性,用此种方式表达是对法律的不尊重,甚至有网友质疑此举是法律的倒退。但笔者认为,在依法的前提下,在判决中增加一些人情味,又有何不可呢?
人们通常对法院裁判文书有着“枯燥艰涩”的刻板印象,而面对这份有点像“心灵鸡汤”的判决书则感觉到难以接受。值得注意的是,人情味属于社会的道德规范,法律的规定则是社会道德规范的底线。法律是严肃的,但不意味它是冰冷的,法律的实施者是感情动物,法律所面对的也是现实中真实的人。
还记得北京房山女法官脱下法袍斥责原告的事件吗?当事女法官说,“我脱下法袍也是个普通百姓。”有人说作为法官,应该保持中立,案件中不能带有个人的情绪化。但该女法官在脱下法袍之后,敢于以普通人的身份进行评价,证明她是一个有正义感,有人情味的人,而这样的人才能主持社会的公平正义。
西方中世纪自然法学家托马斯·阿奎那说过,“法律是无私的,对谁都一视同仁。在每件事上,她都不徇私情。”而从另一方面来说法并非无情,法律本身就是民情民意的反映,就包含着对情的包容和融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就认为,一种圆满完善的法,应当具有人情味,法不仅应有秋风扫落叶般的严酷,还要有春风旭日般的温暖。
“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法学家安提戈捏所说的“天理”反映了法律的刚性和稳定性,“人情”则是司法中柔性和灵活性的一面。法官处理纠纷要晓之以法理,动之以真情,德与法结合,才能达到法治的最好效果。法律条文虽然是干巴巴的,但当司法者的人情味注入其中时,冰冷的法律也就有了暖暖的人情,群众只有感受到“司法的诚意”,才能在内心产生对司法裁判的认同感。这迸发出来的人情味,会让法律更有力量,更有温情,更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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