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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进一步增加对受害者的精神损失赔偿,对公民财产权的损害赔偿也不宜拘泥于“直接损失”,而应考虑各种因素,使受害者的损失最小化。
陕西商南县人大代表胡绪峰被延安市警方以涉嫌诈骗非法拘留13天,在延安警方撤销了“胡绪峰涉嫌诈骗案”后,胡绪峰向延安市公安局发出《国家索赔申请书》,索赔各种损失约1.3亿元。这一巨额索赔引来广泛关注。
首先必须明确,延安市公安局在没有相应证据的前提下,未经法定程序,对人大代表胡绪峰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胡绪峰有权利申请国家赔偿,而且应当获得国家赔偿。而赔偿义务机关延安市公安局可以赔偿胡绪峰多少钱,则另当别论。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意味着,胡绪峰除了延安市公安局非法扣押的财物外,其被限制13天人身自由所能得到的赔偿,大约只有3000元。即使考虑精神损失等多种因素,最终决定赔偿申请人的数额可能也与1.3亿相去万里。
实际赔偿金额与胡绪峰申请的数额存在天壤之别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规定本身。依据国家赔偿法,造成公民财产损失的,主要以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解除查封扣押等为主,余者只赔偿“直接损失”。这意味着,虽然胡绪峰称13天的拘留对他的生意造成了灭顶之灾,使得企业和他个人名誉扫地,合作伙伴大多离他而去,“1.3亿元的赔偿也无法挽回企业的损失”,但获得1.3亿元赔偿的可能性微乎其微,甚至可以说没有可能。
从本案以及此前的呼格案、陈满案、云南巧家投毒冤案等典型案件来看,法律本身存在诸多有待完善之处。比如,要进一步增加对受害者的精神损失赔偿,对公民财产权的损害赔偿也不宜拘泥于“直接损失”,而应考虑各种因素,使受害者的损失最小化。至少应当做到,在常人看来他的损失已得到最大限度弥补。从这个角度讲,不仅赔偿标准,国家赔偿的决定程序也应进一步完善。此外,还应考虑增加惩罚性赔偿规定,对于胡绪峰一案,如果相关报道完全属实——比如他与警察薛延河等人的经济纠葛——那么,他就应当获得惩罚性赔偿。
由于国家赔偿费用都列入了财政预算,花的其实是纳税人的钱,因此,在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责任后,还应当积极向责任人进行追偿。在本案中,不管最后延安市公安局赔偿了多少钱,在履行赔偿责任后,都应依法向薛延河等人追偿,要求其承担部分甚至全部赔偿费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警示当事人不敢滥用手中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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