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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3日,北京市工商局与天猫、京东、苏宁、亚马逊、国美等11家知名网络交易平台签署《加强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框架协议》,根据协议,11家电商都要实施网络购物先行赔付制度,这是行政部门首次和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主体信息、质量监管、消费维权等数据交换。(8月24日《京华时报》)
网购,早已成为公众的一种生活方式,但对此,社会上的诟病还是比较多的。如今实施网络购物先行赔付制度,对消费者而言,是一大福音,今后在网上购物时,可以更有底气了,因为法律的保护更进一步。
而对整个网购行业来说,也是一件好事。之前,大家对网购有很多的质疑与批评,除了网购商品的质量不够好之外,还有“维权难”的尴尬现实。如今,行政部门积极作为,既有利于缓解消费者“维权难”的尴尬,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倒逼出高质量的网购商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这样的规定,为“先行赔付”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只差明言罢了。
而在《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中,则明确了“先行赔付”规定。当然,公众网购的除了食品还有其他商品,那么这样的法律规定,便是值得借鉴与推广的。这样,才能更好地呵护好网购商品的质量。
不过,对于网购“先行赔付”制度,仍然有人不太看好。有人认为,“先行赔付”虽好,但很难得到落实,因为其肯定会有很多的条条框框,任何一条无法满足,“先行赔付”制度的善意初衷便无法照进现实。还有人认为,“先行赔付”制度虽好,但不是治本之策,真要从根本上对网购行为进行规范与约束,还应在监管上发力。
不能说这些说法没有道理,但这些观念难免有“为质疑而质疑”的嫌疑。对于网购“先行赔付”制度而言,最理性的态度,不是其“一出生就质疑”,而是给予其一定的空间,采取骑驴看唱本——走着瞧的态度。这个世界上从来就没有十全十美的制度设置,任何的制度,都是有漏洞的,但其也会有好的一面。
因而,对网购“先行赔付”制度,就应该任其实施,在实践中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而从一开始就上纲上线地进行批评,其实并不利于建立良性的网购秩序。只有不断地去改进、去作为,“先行赔付”制度的善意,才能最大限度地得到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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