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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极少数特殊情况下,某些交通违法可能会在让别人付出惨重代价的同时,肇事者自己能够侥幸与危险擦肩而过,但如此小概率的“侥幸事件”,显然不能确保每次都出现,你这次侥幸避开了危险,下次还能有这样的侥幸吗?
10月17日晚,北京通州区103国道G1出口处,一辆小轿车违规变道加塞,后面一辆拉石头的大卡车遇红灯未减速,为避让前面停下等红灯的加塞车,大卡车急转弯导致侧翻,将旁边车道上等红灯的一辆出租车压扁,出租车司机不幸死亡。(相关报道见A7版)
媒体报道这起交通事故时,都突出了一个惨烈的事实:不幸死亡的出租车司机,是现场四辆车司机中唯一的守规则者,其他三名不守规则的司机却都安然无恙。从事故现场视频来看,事故中不幸罹难的出租车司机,的确非常无辜,也的确是其中唯一的守规则者,而导致事故发生且自身安然无恙的加塞车司机和大卡车司机,的确存在非常明显的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小轿车违规实线变道、加塞,大卡车遇红灯未减速、涉嫌超载等。然而,如果因此便简单凸显、放大“守规则者惨死、违规则者无恙”的现象,甚至进而推导出“守规则倒霉,不守规则得利”的“规律”,显然是很不恰当合理的,也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
这起事故中,“唯一守规则司机惨死”虽然是事实,但这并不简单意味着,“守规则”是导致这名司机不幸死亡的根本原因——真正的根本原因:小轿车违规变道加塞,大卡车遇红灯未减速,且严重超载导致转弯时侧翻。也就是说,出租车司机的不幸死亡,其实并非缘于司机太守规则,而是缘于旁边其他车辆的不守规则。“唯一守规则司机惨死”之类的表述,是近年来网络文章标题惯用的手法,虽然很吸引人,却也很容易产生误导,让人误以为“守规则”是导致司机惨死的祸首。
其次,尽管“守规则司机惨死”在本次事故中是客观事实,但它只是在个案、偶然意义上的一个事实,并不具有普遍的规律性,更不具有价值观层面的导向性,不能由此推导出“守规则倒霉、不守规则得利”这样的“规律”。大量交通事故统计显示,在极少数特殊情况下,某些交通违法可能会在让别人付出惨重代价的同时,肇事者自己能够侥幸与危险擦肩而过,但如此小概率的“侥幸事件”,显然不能确保每次都出现,你这次侥幸避开了危险,下次还能有这样的侥幸吗?
但凡比较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一般都会造成比较严重的伤害——可能伤人未伤己,可能伤己未伤人,也可能伤己又伤人。无论从人们耳闻目睹的情况看,还是从大数据的精确统计看,交通违法行为“伤己未伤人”或“伤己又伤人”的概率,都要大大高于“伤人未伤己”的概率,司机如果指望自己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后,都能出现“伤人未伤己”的侥幸结果,多半都是要失望的。而且,司机的交通违法行为即便只是伤人而未伤己,但他也逃脱不了法律的追究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有时会受到十分严厉的惩处,承担相当沉重的民事赔偿,这对他其实也是一种伤害,所谓“伤人未伤己”,不过是一种自欺之辞罢了。
对于违规变道、超限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如果我们能够不断强化执法力度,确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绝大多数司机都不敢也不能违规变道、超限超载,很多交通事故或许根本就不会发生。“守规则司机惨死”的悲剧同时提醒我们,要有效减少和避免此类现象,进而构建全民守法的法治秩序目标,关键必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只有不折不扣严格执法,严厉惩戒一切不守规则者,才能最大限度消除“守规则倒霉,不守规则得利”怪象,从根本上推动形成全民守法的良治局面。
只有每个人都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才是避免交通事故、保障自己和他人安全的最可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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